{"billNo":"101101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7人","議案名稱":"「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丁守中"],"連署人":["林鴻池","徐少萍","林明溱","林德福","蔡錦隆","廖國棟","陳雪生","林正二","王廷升","吳育仁","陳鎮湘","廖正井","盧秀燕","高金素梅","詹凱臣","楊應雄"],"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會期":"08-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2-11-30","2012-12-04"],"會議代碼":"院會-8-2-11"},{"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mtime":"2024-01-19T03:16: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2-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4049號","laws":["04412"],"提案編號":"23委14049","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7人，鑒於立法院屢屢出現立法委員霸占主席台、發言台，阻撓議事進行，甚至出現暴力脅迫國會議長、會議主席之行為，許多重要民生法案及總預算案因此延宕，不僅國人對此政治亂象感到失望，國際媒體更引以為笑談。爰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案，賦予主席必要時依法召喚警衛人員維護議事秩序之權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立法院屢屢出現委員霸占主席台、發言台，阻撓議事進行，第六屆第四會期休會當日議場出現暴力脅迫行為，不僅拳腳相向，甚至將院長鎖在門外。第八屆第一會期也出現委員霸占主席台，企圖阻撓議事進行，許多重大法案及總預算均未能審查完畢，議事空轉的結果，不僅讓國人對立法院政治亂象感到失望，更讓台灣在國際間蒙羞。\n二、所謂「國會警察權」係指國家將部分警察權力移轉給國會議長，專用於維護國會內部秩序，性質上屬於「國會自律」事項。觀諸英、美、德、法、日、韓等民主憲政國家，均透過憲法、法律或議事規則，授權國會議長行使國會警察權。反觀我國現行法令就立法院院長維護議事秩序之規定，僅於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並無任何賦予院長動用警察權之規定。\n三、由於立法委員在議場之言行屬於議事行為，即便有委員意圖破壞議場秩序，礙於目前我國並無相關法令授權立法院院長動用警察權，若驅離委員、限制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恐將引發爭議。至於「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其立法目的為要求警衛人員依主席指示，排除議事干擾、維護議場秩序，並非授權院長動用警察權，故院長自不得援引本規則動用警察權維持秩序。\n四、為免議事受到干擾、維護議場秩序，爰參酌英、美、德、法、日、韓等民主憲政國家之立法精神，並仿照我國已廢止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等相關規定，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對照表":[{"law_id":"04412","law_name":"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n\n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n\n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n\n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n\n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n\n六、占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n\n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n\n八、攜入危險物品\n\n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n\n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n\n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二項。\n\n二、我國現行法令就立法院院長維護議事秩序之規定，僅於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並無任何賦予院長動用警察權之規定。儘管本條第一項各款要求立法委員不得為破壞議場秩序安全之行為，然對於違反規定之委員，主席並沒有透過動用警察權即時處置之權力，僅得將其交付紀律委員會議處，實在緩不濟急。\n\n三、為免議事受到干擾、維護議場秩序，爰參酌英、美、德、法、日、韓等民主憲政國家之立法精神，並仿照我國已廢止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等相關規定，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修正":"第七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n\n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n\n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n\n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n\n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n\n六、占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n\n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n\n八、攜入危險物品\n\n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n\n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n\n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警告、制止或禁止其發言。情節重大者，主席得召喚警衛人員強制其退出議場或會議室或交紀律委員會議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