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5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5/LCEWA01_080205_002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5/LCEWA01_080205_002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李應元等28人、委員林世嘉等23人、委員翁重鈞等24人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8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80702002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07"]}],"mtime":"2024-01-19T03:35: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9","last_time":"2012-12-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5","會期":2,"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4051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4051","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鑒於我國勞工就業環境如遇經濟低潮時期，雇主多以無薪假作為企業經營因應措施，更有甚者聲稱企業成本過高而進行裁員。今（101）年1至9月大量解雇人數即高達6,852人，較去年同期增加57%，勞工權益顯被置於企業利益之後。我國現行勞動基準法，僅針對雇主本於勞動契約積欠勞工未滿六個月工資部分，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處理；資遣費及退休金均未強制雇主足額提撥，使其無法對故意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惡質雇主有所約束。為保護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盡到國家對於人民基本生存權益之保障，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債權達三個月以上者，享有最優先清償之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國際勞工公約於1992年通過之第173號公約「雇主破產時員工給付請求權保障公約」，關於以特權方式保障員工之給付請求權，第五條規定「當雇主破產時，其員工所提出由雇傭關係產生之給付請求權應以特權方式予以保障，使員工得從破產雇主之資產中優先其他無特權之債權人獲得清償。」。同號公約第六條更明確列出可優先獲得清償之各種給付請求權，計有員工在一定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內之薪資、員工由其在雇主破產或終止雇用當年及前一年內之工作所產生應付之假日給付、員工在雇主破產或終止雇用前一定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內其他有給假期應付之給付、及終止雇用時應付給員工之遣散費，共四項優先清償給付項目。可見於國際間，員工所有之債權，是較其他普通債權更具有優先清償之地位。\n二、國內勞雇糾紛歷來爭議不斷，以近日之華隆罷工案為例，華隆工會表示，該公司自1997年實施凍薪，1999年起取消年終獎金，2001年10月開始實質上減薪，公司於2004年再推出視公司收入盈餘調整薪資之「利潤中心制」，將員工平均薪資所得再砍三成，2008年5月公司又另開始實施「生產效率制」，即產效達到130%之員工始能領取100%的薪資。不僅於民營企業有此類情況，官股民營之榮電公司，在今（101）年2月份爆發積欠員工薪資，雖現行勞基法有保障工資墊償六個月，但在退休金方面，端視榮電公司之提撥，對於勞工的權益顯然為一大缺口。\n三、無論是前項所引述為例之華隆公司或榮電公司，其一連串之作為，顯示雇主在企業經營時，考量之優先順序多以己身利潤收益為優先，勞工多處被動地位，無保障其權益之方式。\n四、為確保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能受到確實之保護，以盡到國家對於人民基本生存權益之保障，基於此等考量，本修正案將勞工所有之債權，如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其受清償之順序，優先於其他債權，避免雇主以其他方式進行規避勞工債權之發放，並以國際勞工公約為參考，另設定勞工被積欠之債權需達三個月以上之要件，以國家之力量確保勞雇雙方關係之平衡。\n五、考量將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提高至企業最優先之清償順序第一位，優先於抵押權，可能促使銀行在辦理擔保放款時，將擔保品鑑估價值減少，嚴訂放款條件，包括利率及貸放成數，反而造成企業融資困難，故另調整「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費率範圍，強化其制度，以落實該制度保障勞工基本生活需求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n\n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為確保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能受到確實之保護，以盡到國家對於人民基本生存權益之保障，將勞工所有之債權，如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其受清償之順序，優先於其他債權。\n\n二、參考國際勞工公約規範，並以國際勞工公約為參考，另設定勞工被積欠之債權需達三個月以上之要件，以國家之力量確保勞雇雙方關係之平衡。\n\n三、第二項做文字修正。並配合第三項　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範圍修訂，酌刪部分文字。\n\n四、調整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費率範圍，強化其制度，以落實該制度保障勞工基本生活需求之目的。\n\n五、因本法律修正案已將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可獲優先清償之債權明列，故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一詞範圍擴及雇主積欠勞工本於勞動契約之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債權。","修正":"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積欠勞工本於勞動契約之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債權達三個月以上者，其受清償之權利優先於一切稅捐、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n\n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用。\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最低萬分之十範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勞工本於勞動契約之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債權，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範圍包括雇主積欠勞工本於勞動契約之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債權。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5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