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5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昇等25人","議案名稱":"「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5/LCEWA01_080205_002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5/LCEWA01_080205_002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育昇等25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委員楊麗環等19人分別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30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9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19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1500"}],"提案人":["吳育昇","蔣乃辛","林滄敏","江惠貞","盧秀燕","呂玉玲","丁守中"],"連署人":["徐少萍","林正二","蔡錦隆","羅明才","陳雪生","林明溱","邱文彥","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吳育仁","廖正井","孫大千","呂學樟","蔡正元","陳鎮湘","楊玉欣","林鴻池","盧嘉辰"],"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26"],"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29"]}],"mtime":"2024-01-19T03:35:3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9","last_time":"2012-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5","會期":2,"字號":"院總第1033號委員提案第14054號","laws":["01282"],"提案編號":"1033委14054","案由":"本院委員吳育昇、蔣乃辛、林滄敏、江惠貞、盧秀燕、呂玉玲、丁守中等25人，有鑑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為我國社會安全網絡其中一環，目的在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等等。而社會大眾也認同透過教育補助的提供，將有助於特殊境遇家庭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考量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同屬弱勢學生，其受教權益依平等原則均應受保障，參照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社會救助法」內容，爰提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允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本席認為提供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教育補助，將使其順利接受高等教育，以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因此，若民眾已取得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資格，即不應再以其工作能力之有無，作為其申請教育補助與否之標準。\n二、而為避免社福資源重複浪費，若學生、家長已依其他法令領取性質相同之教育補助者，將不能重複領取本條例之教育補助。\n三、為簡化民眾請領補助文件之申請，增訂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授權主管機關為辦理扶助業務時，得向財稅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查詢洽取必要之財產資料。","對照表":[{"law_id":"01282","law_name":"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n\n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n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n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law_content_id":"01282:01282:2009-01-12-修正:9","說明":"一、本條提供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教育補助，將使其順利接受高等教育，以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因此，若民眾已取得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資格，不應再以其工作能力之有無，作為其申請教育補助與否之標準。爰以刪除視為有工作能力之學生不得領申請教育補助之規定。\n\n二、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基於社會福利資源之有限性，自不應允許重複領取，爰增列第三項規定。\n\n三、待本條修正後，為讓特殊境遇家庭能申請該學期教育補助，爰增列第四項規定。","修正":"第八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其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n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n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n\n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n第一項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年○月○日施行。"},{"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主管機關需整合各相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料，以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調查及核定程序，爰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九條，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六條之概念，於第一項規定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之義務，並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並善盡資料保護之義務，以保障當事人之隱私。","修正":"第十五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得向財稅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查詢洽取必要之財產資料，各機關（構）不得拒絕。\n\n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5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