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5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5人","議案名稱":"「契稅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育仁等25人擬具「契稅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文玲等22人擬具「契稅條例刪除第三十二條條文草案」案。","billNo":"1040603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2人「契稅條例刪除第三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3070201200"}],"提案人":["吳育仁","林明溱","王廷升","江惠貞","蔣乃辛","羅淑蕾"],"連署人":["呂學樟","蔡錦隆","羅明才","陳鎮湘","林正二","詹凱臣","盧秀燕","簡東明","陳雪生","徐少萍","鄭天財 Sra Kacaw","陳超明","馬文君","林德福","楊玉欣","呂玉玲","林郁方","孔文吉","陳碧涵"],"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3"}],"mtime":"2024-01-19T03:30:5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5-06-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39號委員提案第14055號","laws":["01525"],"提案編號":"39委14055","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林明溱、王廷升、江惠貞、蔣乃辛、羅淑蕾等25人，為照顧社會弱勢與青年勞工族群，暨安定國民生活及增進社會福祉目的，現行條例關於買受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皆無房屋及土地，且符合承購國民住宅資格者，於首次購買自住房屋時，應比照承購政府興建的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興建的國民住宅之契稅減免規定，其買賣應予免徵契稅。爰擬具「契稅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不動產『實價登錄』自本年八月一日起開始施行，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日後必隨「市價」大幅調升，屆時契稅繳納金額亦將因稅基擴大而隨之大幅提高，而應由買受人申報之買賣契稅稅率高達契價百分之六，此對首次購屋之「無產階級」而言，實乃一大負擔。\n二、為照顧社會弱勢與青年勞工族群，暨安定國民生活及增進社會福祉目的，又憲法所示之生存權實可針對青年族群進行保障。現行條例關於買受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皆無房屋及土地，且符合承購國民住宅資格者，於首次購買自住房屋時，應比照承購政府興建的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興建的國民住宅之契稅減免規定，其買賣應予免徵契稅，爰擬此案。","對照表":[{"law_id":"01525","law_name":"契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契稅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n\n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n\n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n\n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n\n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n\n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law_content_id":"01525:01525:1999-06-22-修正:14","說明":"一、不動產『實價登錄』自本年八月一日起開始施行，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日後必隨「市價」大幅調升，屆時契稅繳納金額亦將因稅基擴大而隨之大幅提高，而應由買受人申報之買賣契稅稅率高達契價百分之六，此對首次購屋之「無產階級」而言，實乃一大負擔。\n\n二、為照顧社會弱勢與青年勞工族群，暨安定國民生活及增進社會福祉目的，現行條例關於買受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皆無房屋及土地，且符合承購國民住宅資格者，於首次購買自住房屋時，應比照承購政府興建的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興建的國民住宅之契稅減免規定，其買賣應予免徵契稅，爰擬此案。","修正":"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n\n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n\n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n\n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n\n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n\n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n\n六、買受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皆無房屋及土地，且符合承購國民住宅資格者，於首次購買自住房屋時，其買賣應予免徵契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5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