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5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4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盧秀燕等4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委員馬文君等19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3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2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2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9070201200"}],"提案人":["吳育仁","江惠貞","林明溱","呂玉玲","王育敏","楊玉欣","羅淑蕾"],"連署人":["黃文玲","羅明才","徐少萍","廖正井","盧秀燕","陳鎮湘","鄭天財 Sra Kacaw","盧嘉辰","陳雪生","徐欣瑩","許忠信","呂學樟","吳育昇","王廷升","林鴻池","高金素梅","詹凱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11"]}],"mtime":"2024-01-19T03:31: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2-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4056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4056","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江惠貞、林明溱、呂玉玲、王育敏、楊玉欣、羅淑蕾等24人，鑒於實習生遭受性騷擾向地方政府機關申訴，勞政單位與教育行政單位互踢皮球，勞政單位主張建教合作實習生非屬僱傭關係，不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範圍，教育部則表示「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必須是加害一方為學校教職員或學生，他方為學生，方可適用，導致該案拖延至少半年，受性騷擾實習生求助無門，社會嚴重質疑政府推動性別權益保障事務之努力與績效。為積極落實性別權之基本人權保障，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四項，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日前發生實習生遭強吻的性騷擾事件，受害人向地方政府申訴，勞政單位與教育行政單位互踢皮球，勞政單位主張建教合作實習生非屬僱傭關係，不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範圍，教育部則表示「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加害一方必須是學校教職員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而該案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行政機關也愛莫能助。導致此案拖延超過半年，充分的官僚作風，讓社會對於政府提升性別權益保障之努力打了折扣。\n二、目前國內性騷擾相關法律有三部，分別為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其中彼此存在競合關係：「工作職場環境」多規範於2002年通過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2009年更名性別工作平等法）；「校園教育環境」規範在2004年通過施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另「一般國民生活環境」則規範於2006年通過之性騷擾防治法。實習生受性騷擾之個案即是在相關法律競合適用方面出了問題，導致互踢皮球，也產生了人權漏洞。\n三、為落實性別權之基本人權保障，參考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四項，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n\n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n\n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3","說明":"一、鑒於日前發生實習生遭強吻的性騷擾事件，受害人向地方政府申訴，勞政單位與教育行政單位互踢皮球，勞政單位主張建教合作實習生非屬僱傭關係，不在「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範圍，教育部則表示「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加害一方必須是學校教職員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而該案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行政機關也愛莫能助。導致此案拖延超過半年，充分的官僚作風，讓社會對於政府提升性別權益保障之努力打了折扣。\n\n二、目前國內性騷擾相關法律有三部，分別為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其中彼此存在競合關係：「工作職場環境」多規範於2002年通過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2009年更名性別工作平等法）；「校園教育環境」規範在2004年通過施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另「一般國民生活環境」則規範於2006年通過之性騷擾防治法。實習生受性騷擾之個案即是在相關法律競合適用方面出了問題，導致互踢皮球，也產生了人權漏洞。\n\n三、為落實性別權之基本人權保障，參考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四項，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修正":"第二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n\n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n\n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n\n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5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