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高志鵬","邱議瑩","蕭美琴","楊曜","劉櫂豪","林岱樺"],"連署人":["黃偉哲","柯建銘","陳節如","李昆澤","何欣純","管碧玲","葉宜津","蔡煌瑯","陳明文","許智傑","趙天麟","蘇震清","劉建國","蔡其昌","陳亭妃","鄭麗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32"}],"mtime":"2024-01-19T03:30:5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4-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4059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4059","案由":"本院委員高志鵬、邱議瑩、蕭美琴、楊曜、劉櫂豪、林岱樺等22人，鑑於勞工保險基金經營績效不彰，2011年勞保基金虧損總數達新台幣124億餘元，影響勞工權益甚鉅。而廣大勞工對於政府利用勞工的保險基金進行投資，不僅績效不彰，資訊不明感到憂慮，亦擔心政府利用勞保基金護盤，將有虧空基金的可能。為保障勞工權益，健全勞保基金操作使用透明化，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保險基金之設置，乃為保障為全體勞工權益，基金之所有權亦屬於勞工全體，政府只是暫時代為管理。由於基金之收益，攸關勞工之保障，故政府對於基金之運用，更應小心謹慎。\n二、每當國內股市出現嚴重不理性崩跌，政府便試圖透過勞保基金進行護盤，以緩和股市下跌幅度，但政府以基金介入股市的護盤舉動，卻也因此成為外資與大戶出脫持股的對象，以致造成基金虧損，嚴重影響勞工權益。且基金委外操作，雖交由專業機構與基金經理人代操，若因缺乏公開透明之監督機制，產生基金投資虧損事實，但代操公司與經理人卻仍領取高額手續費之不合理現象，亦不符政府委外操作之期待。\n三、勞保基金相關投資資訊除遵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規範事項外，應定期向社會大眾揭露，以昭社會公信，並可做為政府繼續委託之參考。","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七條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n\n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n\n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n\n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n\n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n\n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n\n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3-01-13-修正:86","說明":"一、修正本條文第二項，要求基金之運用情形應改為按月公告。\n\n二、勞保基金之投資收益與績效攸關廣大勞工之權益，其資訊應以公開、透明為原則，除遵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規範外，應主動公佈，以保障勞工知的權益。\n\n三、勞保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委託金融機構操作之績效、持股狀況、買賣資訊，除定期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外，應按月上網公告，以昭社會公信，並可做為政府是否繼續委託金融機構之參考。","修正":"第六十七條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n\n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n\n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n\n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n\n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n\n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月公告之。\n\n本基金之運用規模與最低保證收益率、基金資產配置、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類別、股票持股比率、持股成本、當月買賣超資訊，應由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按月上網公告之。\n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