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高志鵬等22人、委員潘孟安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3人、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謝國樑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羅淑蕾等20人、委員陳根德等20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6人、委員魏明谷等17人、委員林世嘉等23人、委員蔣乃辛等23人、委員吳育仁等21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9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7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2070200900"}],"提案人":["高志鵬","邱議瑩","蕭美琴","楊曜","蘇震清","劉建國"],"連署人":["林岱樺","黃偉哲","柯建銘","管碧玲","蔡其昌","李昆澤","劉櫂豪","鄭麗君","陳亭妃","蔡煌瑯","陳節如","葉宜津","何欣純","趙天麟","許智傑","陳明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25"]}],"mtime":"2024-01-19T03:30: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4-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4060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4060","案由":"本院委員高志鵬、邱議瑩、蕭美琴、楊曜、蘇震清、劉建國等22人，鑑於勞工退休基金經營績效不彰，2011年舊制勞退基金虧損新台幣190億9千7百餘萬元，新制勞退基金虧損新台幣264億1百餘萬元，合計帳面虧損454億餘元，影響勞工退休權益甚鉅。而廣大勞工對於政府利用勞工的勞退基金進行投資，不僅績效不彰，資訊不明感到憂慮，亦擔心政府利用勞退基金護盤，將有虧空基金的可能。為保障勞工退休權益，健全勞退基金操作使用透明化，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退休基金之設置，乃為保障為全體勞工退休權益，基金之所有權亦屬於勞工全體，政府只是暫時代為管理。由於基金之收益，攸關勞工退休生活之保障，故政府對於基金之運用，更應小心謹慎。\n二、政府對於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操作，一旦收益不足法定最低收益，或是產生虧損，必須由國庫提撥金額補足，對國庫不僅是一大負擔，亦是浪費人民稅金，故必須有一定的監督機制。\n三、每當國內股市出現嚴重不理性崩跌，政府便試圖透過勞退基金進行護盤，以緩和股市下跌幅度，但政府的護盤舉動卻也因此成為外資與大戶出脫持股的對象，以致造成基金虧損，嚴重影響勞工未來退休權益。且基金委外操作，雖交由專業機構與基金經理人代操，若因缺乏公開透明之監督機制，產生基金投資虧損事實，但代操公司與經理人卻仍領取高額手續費之不合理現象，亦不符政府與勞工之期待。\n四、勞退基金相關投資資訊除遵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規範事項外，應定期向社會大眾揭露，以昭社會公信，並可做為政府繼續委託之參考。","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05-21-修正:63","說明":"一、新增本條第四項。\n\n二、勞退基金之投資績效攸關廣大勞工退休之權益，其資訊應以公開、透明為原則，除遵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規範外，應主動公佈，以保障勞工知的權益。\n\n三、勞退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委託金融機構操作之績效、持股狀況、買賣資訊，除定期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外，應按月上網公告，以昭社會公信，並可做為政府是否繼續委託金融機構之參考，防止績效不佳必須由國庫補足虧損之情況。","修正":"第五十六條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積存數額，基金運用規模與最低保證收益率、基金資產配置、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類別、股票持股比率、持股成本、當月買賣超資訊，應由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按月上網公告之。\n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