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2人","議案名稱":"「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林岱樺","蔡錦隆"],"連署人":["費鴻泰","羅明才","林德福","賴士葆","薛凌","許智傑","邱志偉","江惠貞","呂玉玲","蔣乃辛","徐少萍","林正二","陳雪生","鄭天財 Sra Kacaw","吳育仁","呂學樟","顏清標","蔡正元","林鴻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mtime":"2024-01-19T03:31:5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2-10-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14062號","laws":["01154"],"提案編號":"285委14062","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林岱樺、蔡錦隆等22人，針對99年12月25日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直轄市，原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每3年需重新規定地價1次，地價稅係以各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之平均地價作為累進起點地價，並以其超過倍數劃分級距分別適用不同之累進稅率。基此，102年將重新規定地價並核算新的累進起點地價，因此導致持有合併前原市轄土地之民眾，將因累進起點地價向下調整，使其適用地價稅率提高，而在未蒙政策利益前，先承受地價稅負增加之不利益，認有政府變相加稅之虞。為落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因縣市合併行政組織調整，而增加稅負。突顯平均地權條例允有修正餘地，特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地價稅之核課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已行之有年，惟未考量行政區域調整，累進起點地價重新計算，導致民眾地價稅負增加之不利益，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即有修正空間。\n二、縣市合併升格係行政組織調整，應非屬歸責人民之事由。國家存在的意義是以人民的利益為存在的價值，縣市合併前相關課稅措施正當的鎖鍊，在合併後仍應連結，不應因此而加重人民負擔。另外縣市合併後，腹地增加、交通便捷及都市整體規劃更臻完善，雖可預期地價上揚、房地產交易更加活絡，惟其預期之經濟效益並非短期得以實現，更何況縣市合併後城鄉差距無法在短期間內消弭，市中心區域調升公告地價幅度愈高，偏遠地區公告地價調升幅度則愈低，對弭平爭議之效果，極可能適得其反。如在合併後第3年隨即大幅增加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恐無法諒解政府行政區域調整卻增加其租稅負擔，勢必形成執行上之難題，針對可能引發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以確保民眾權益。\n三、新增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增訂「前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之。」","對照表":[{"law_id":"01154","law_name":"平均地權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說明":"理由同上，爰增列第二項。","修正":"第十八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n\n前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