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6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5人","議案名稱":"「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盧秀燕等25人、委員許添財等18人分別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3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1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土地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土地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土地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1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1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13070201100"}],"提案人":["盧秀燕","林岱樺","林德福","羅明才","蔡錦隆"],"連署人":["費鴻泰","江惠貞","翁重鈞","賴士葆","薛凌","許智傑","邱志偉","孫大千","曾巨威","徐少萍","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林正二","吳育仁","呂學樟","李桐豪","陳鎮湘","林鴻池","王廷升","紀國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4"}],"mtime":"2024-01-19T03:31:5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5-06-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14063號","laws":["01519"],"提案編號":"285委14063","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林岱樺、林德福、羅明才、蔡錦隆等25人，針對99年12月25日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直轄市，原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每3年需重新規定地價1次，地價稅係以各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之平均地價作為累進起點地價，並以其超過倍數劃分級距分別適用不同之累進稅率。基此，102年將重新規定地價並核算新的累進起點地價，因此導致持有合併前原市轄土地之民眾，將因累進起點地價向下調整，使其適用地價稅率提高，而在未蒙政策利益前，先承受地價稅負增加之不利益，認有政府變相加稅之虞。為落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因縣市合併行政組織調整，而增加稅負。突顯土地稅法允有修正餘地，特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地價稅之核課依土地稅法規定辦理，已行之有年，惟未考量行政區域調整，累進起點地價重新計算，導致民眾地價稅負增加之不利益，土地稅法部分條文即有修正空間。\n二、縣市合併升格係行政組織調整，應非屬歸責人民之事由。國家存在的意義是以人民的利益為存在的價值，縣市合併前相關課稅措施正當的鎖鍊，在合併後仍應連結，不應因此而加重人民負擔。另外縣市合併後，腹地增加、交通便捷及都市整體規劃更臻完善，雖可預期地價上揚、房地產交易更加活絡，惟其預期之經濟效益並非短期得以實現，更何況縣市合併後城鄉差距無法在短期間內消弭，市中心區域調升公告地價幅度愈高，偏遠地區公告地價調升幅度則愈低，對弭平爭議之效果，極可能適得其反。如在合併後第3年隨即大幅增加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恐無法諒解政府行政區域調整卻增加其租稅負擔，勢必形成執行上之難題，針對可能引發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以確保民眾權益。\n三、修正土地稅法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增訂「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地價總額。」\n四、新增土地稅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增訂「第一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之。」","對照表":[{"law_id":"01519","law_name":"土地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n\n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law_content_id":"01519:01519:1977-07-01-制定:19","說明":"一、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後，因區域或縣市間之地價相差懸殊，城鄉差距過大，且經濟成長及土地增值效益，短期內仍難以顯現，如依合併後地價總額課稅，將造成民眾稅負衝擊。\n\n二、為避免引發民怨並維護租稅公平，修正賦予地方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或轄內區域發展情形，選擇不同計課地價稅方式，以消弭爭議，爰於第一項增列但書。","修正":"第十五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地價總額。\n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現行":"第十六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n\n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n\n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n\n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n\n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n\n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n\n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說明":"理由同上，爰增列第三項。","修正":"第十六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n\n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n\n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n\n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n\n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n\n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n\n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n\n第一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