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6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3人","議案名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何欣純等24人、委員管碧玲等23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佳龍等25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11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4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5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5070200700"}],"提案人":["管碧玲","何欣純","蔡其昌","李昆澤","陳亭妃","潘孟安","趙天麟","吳秉叡"],"連署人":["黃偉哲","許添財","陳其邁","葉宜津","陳節如","鄭麗君","許智傑","林淑芬","姚文智","李桐豪","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李應元","林岱樺","邱志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2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1-10"]}],"mtime":"2024-01-19T03:32:0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4-01-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1586號委員提案第14066號","laws":["01661"],"提案編號":"1586委14066","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何欣純、蔡其昌、李昆澤、陳亭妃、潘孟安、趙天麟、吳秉叡等23人，針對體委會在未與彩券經銷商協商下，在今年公告第二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的遴選辦法時，逕自調降經銷商銷售佣金，由現行的運動彩券總金額的8%，往下降為6%，影響經銷商權益甚鉅。有鑑於彩券之發行，賦有社會扶助之功能；且經銷商多為身心障礙、低收入等弱勢族群，其基本的營業利益應給予合理保障，如果只為招商之便，配合發行機構之利益，而不思營運改進之道，就率然調降經銷商應有之利潤，長此以往，如發行機構動輒以不利經營為由，就要求降低經銷商之佣金，則彩券經銷商之權益不啻為俎上肉，任人宰割！為明確保障經銷商之權益，建議應將經銷商佣金比率法制化，爰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七條，增列銷商銷售佣金不得低於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八。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對照表":[{"law_id":"01661","law_nam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運動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十二。但發行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之銷售額達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五十時，其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金額百分之十。\n\n前項銷管費用，包含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09-06-05-制定:7","說明":"","修正":"第七條　運動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十二。但發行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之銷售額達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五十時，其銷管費 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金額百分之十。\n\n前項銷管費用，包含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銷商銷售佣金不得低於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八。"}]}],"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6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