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6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3人","議案名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四條之二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佳龍等29人、委員丁守中等24人分別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19人、委員江惠貞等23人分別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姚文智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段宜康等23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四條之二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1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0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9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4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19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2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2070200700"}],"提案人":["段宜康","李應元","李昆澤","蔡其昌","許智傑","邱志偉","陳亭妃","潘孟安"],"連署人":["葉宜津","鄭麗君","田秋堇","李俊俋","吳秉叡","何欣純","李桐豪","林正二","陳其邁","黃文玲","林岱樺","許忠信","陳歐珀","蘇震清","尤美女"],"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1-16"]},{"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mtime":"2024-01-19T03:31:2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3-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3,"字號":"院總第1686號委員提案第14067號","laws":["01834"],"提案編號":"1686委14067","案由":"本院委員段宜康、李應元、李昆澤、蔡其昌、許智傑、邱志偉、陳亭妃、潘孟安等23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四條之二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通報被害人權益之管道，保障被害者權益，落實修復式正義，以符合國家照顧犯罪被害人權利之精神，爰提案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四條之二及第三十二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立法之初，係被害人雖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可對加害者提出損害賠償，但事實上，求償程序曠日費時，又或遇加害者不明或逃逸，或加害者無賠償能力，導致被害者常無法得到應有賠償，使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之作用有限，才以國家先行補償，而後再行代位求償，使被害人能早日回復生活，達到修復式正義。\n二、在申請補償之實務上，犯罪行為被害人多為社經弱勢，獲知相關救濟或補償制度之管道有限，反讓真正需要補償之被害者，無法申請。法務部會同內政部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該會協助被害者之來源管道通常有三：一、由檢察署告知。二、依「家防法」由醫事人員、社工人員等轉介或通報。三、被害者自行申請。然而卻常因權責不清，反致影響被害人權益，爰增列本法第四條之二，明定通報被害人之權責。\n三、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因犯罪行為被害時排除在外，並未將港、澳人民及地區列入排除，應為立法漏洞，爰修正第三十二條。","對照表":[{"law_id":"01834","law_name":"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四條之二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本條新增，明定通報被害人補償權益之權責。","修正":"第四條之二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告知義務）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案件偵查及起訴時，遇有因犯罪行為而符合本法所定犯罪被害補償要件者，應告知被害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之權益，並於檢察署函送起訴書時，以掛號合併寄送被害補償金申請書，再次告知被害人權益。"},{"現行":"第三十二條　本法於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因犯罪行為被害時，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1834:01834:1998-05-05-制定:32","說明":"現行規定未規範香港澳門居民於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因犯罪行為被害或大陸地區人民於香港、澳門，因犯罪行為被害時，有無本法適用之問題，應為漏洞。有鑑於港澳居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相同，並未居住於臺灣地區，亦無納稅義務，未參與臺灣地區整體社會安全制度之構成，原應一體規範，爰增訂排除港澳居民於大陸地區或港澳、大陸地區人民於港澳因犯罪行為被害時，適用本法之規定。","修正":"第三十二條　本法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因犯罪行為被害時，不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6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