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蔡錦隆","江惠貞","吳育仁","楊玉欣","羅淑蕾","林明溱","林國正"],"連署人":["吳育昇","邱志偉","林岱樺","盧秀燕","陳鎮湘","陳根德","簡東明","詹凱臣","陳雪生","呂玉玲","林正二","呂學樟","徐少萍","李桐豪","廖正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mtime":"2024-01-19T03:30:2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2-10-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4070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4070","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蔡錦隆、江惠貞、吳育仁、楊玉欣、羅淑蕾、林明溱、林國正等23人，有鑑於勞工保險乃為保障勞工權益，其性質與公教人員保險皆為社會保險，為保護社會安全之根本。經查公保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但勞保之請求權時效僅為2年，顯然現行規定獨厚軍公教人員，令其享有較勞工更優渥的保護，允為不公。為落實勞工權利之保障，建議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規定及保障請領保險給付權益，將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二年延長為五年，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明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可見五年之請求時效乃維護請求權可以允許的期限。\n二、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條制定本條例係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攸關勞工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規定以目前的二年期間，恐造成部分勞工因無法行使而失去法律應有的保障。\n三、為健全勞工之保險給付，落實照顧勞工之美意，本席等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規定及保障請領保險給付權益，將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二年延長為五年。","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35","說明":"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明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可見五年之請求時效乃維護請求權可以允許的期限。\n\n二、勞工繳交保險費而獲得保險給付係為保障勞工生活，此乃本條例開宗明義所主張。本席等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規定及保障請領保險給付權益，將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二年延長為五年。","修正":"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