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議案名稱":"「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暨委員高志鵬等17人及委員陳歐珀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國棟等20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及委員王育敏等21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及委員陳怡潔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劉建國等22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3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0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8人「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3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8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1600"}],"提案人":["劉建國","黃偉哲","陳亭妃","趙天麟","高志鵬","陳其邁","邱志偉"],"連署人":["許智傑","吳秉叡","陳節如","吳宜臻","鄭麗君","李俊俋","魏明谷","尤美女","林佳龍","蔡煌瑯","陳歐珀","陳明文","蕭美琴","田秋堇","姚文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1"]}],"mtime":"2024-01-19T03:31: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4-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1746號委員提案第14072號","laws":["01623"],"提案編號":"1746委14072","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黃偉哲、陳亭妃、趙天麟、高志鵬、陳其邁、邱志偉等22人，鑒於近期酒駕肇事的慘劇不斷上演，無論是葉少爺事件或義警撞死大學生皆造成社會一片譁然。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近五年酒駕人數逐年攀升，從96年的5.7萬人到100年高達7.3萬多人，平均年增率6.5%，因酒駕而死亡的人數近兩年都高達400多人，光今年一到四月份有146人，平均每天1.2人慘死輪下。國內有研究顯示，酒駕之再犯率與我國社交場合勸酒文化有相當關係，故營業場所販賣酒類之營業者，除宣導「酒後不開車」外，亦應建立代客叫車的服務，並以圖文宣傳，以期減少酒後開車之人數，另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宣導未滿18歲不得飲酒之觀念。爰擬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仿菸害防制法第十條規定，於菸酒管理法增訂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場所之明顯處標示相關警示圖文之內容與義務；如可提供消費者現場飲用者，並應負有提供代客叫車服務之義務。（草案第三十五條之一）\n二、參考兒童及青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令酒販賣業者應配合宣導未滿十八歲者不得飲酒、任何人不得供應酒與未滿十八歲者之規定。\n三、承前項，仿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增訂違反時之罰則規定，以茲配套。（草案第五十七條）","對照表":[{"law_id":"01623","law_name":"菸酒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考菸害防制法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等規定，明定販賣酒之業者於零售酒場所明顯處標示相關警示圖文之內容及義務。如消費者尚得於該零售酒場所直接飲用，則業者應負有提供代客叫車服務之義務。\n\n三、為避免偏遠地區酒販業者因客觀上無法或難以提供代客叫車服務而遭受不當裁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標準（如該酒販業者地理區域、有無營業客車服務）。","修正":"第三十五條之一　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所有出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意旨圖文；其提供消費者現場飲用者，除無法提供者外，應提供代客叫車服務：\n一、飲酒勿開車。\n二、未滿十八歲者，不得飲酒。\n三、任何人不得供應酒予未滿十八歲者。\n四、應提供代客叫車服務之場所有提供此服務之圖文。\n第一項之服務提供標準，標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n\n二、酒之販賣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n\n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03-12-16-全文修正:64","說明":"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未修正。\n\n二、參考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於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配合增訂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時之罰則規定。","修正":"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n\n二、酒之販賣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n\n三、酒之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n違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