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8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3人","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國棟","林正二","詹凱臣","羅淑蕾"],"連署人":["蔡錦隆","蘇清泉","王進士","曾巨威","陳雪生","黃昭順","紀國棟","呂學樟","簡東明","林德福","廖正井","鄭天財 Sra Kacaw","邱文彥","呂玉玲","楊玉欣","邱志偉","陳鎮湘","林國正","魏明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mtime":"2024-01-19T03:32: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2-10-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14080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14080","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林正二、詹凱臣、羅淑蕾等23人，鑒於菸品健康捐已逾四年未做調整，衛生署配合黃金十年政策提出吸菸率十年減半，由目前20%，五年減至15%，十年減至10%；世界衛生組織也指出，高收入國家，菸價每提高10%，菸品消耗量就能減少1-4%，青少年對稅收和價格變化的敏感度是成年人的2~3倍。國際間已有許多國家要求菸品包裝警示圖文面積不得低於50%以下，澳洲政府甚至要求菸品容器最大面積印製一面100%及一面90%的菸品警示圖文，使掙扎於吸菸或健康之間的吸菸者提供強而有力之參考，降低菸品對兒童、青少年的吸引力及購買力，爰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n\n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n\n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n\n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n\n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3","說明":"一、增訂菸品展示條款。\n\n二、鑒於國內24小時便利商店林立，數量已超過13,000家，其中位於國小、國中、高中、大學學校旁之便利超商，超過1000家以上。便利超商為求便利與間接宣傳效果，均將菸品銷售展示盒置放於結帳櫃檯正後方，購買者能輕易看見各類品牌之菸品，這類展示盒，經常以特別顏色的框架、彩色價錢標籤，突顯特定品牌菸品，希望吸引消費者注意以增加銷售量，根據研究指出，鮮豔的顏色特別能引起青少年的注意，進而使青少年購買菸品吸食導致上癮，為降低菸品業者及銷售業者透過取巧方式宣傳菸品，爰定義菸品展示。","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n\n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n\n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n\n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展示、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n\n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n\n六、菸品展示：指公開陳列菸品、菸品容器或其外觀、顏色、大小或材質與菸品或菸品容器相近似之包裝盒、罐、圖像、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形式物品者。"},{"現行":"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n\n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n\n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n\n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n\n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n\n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n\n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n\n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n\n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n\n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n\n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9-01-12-修正:6","說明":"一、相較於國際貨幣基金所列三十個高所得國家之平均菸價為五．一美元，鑒於國內菸品價格偏低，爰訂定課徵菸品健康捐，透過以價制量手段減少菸品消費並促進民眾健康。\n\n二、國內吸菸問題嚴重，成年男性的吸菸率為美加1.6倍，吸菸男性的戒菸率也僅有29%，英美澳加等國則高達54-62%。之所以會有這麼大的落差，根國內菸價價格偏低有直接的關係。\n\n三、菸品健康捐距上次調整已逾四年，上次調整幅度為每包10元，平均每年調整2.5元，若依照此幅度調整，台灣菸品售價要跟上高所得國家平均菸價每包160元的腳步，約需耗費四十年！為確實達到以價制量之菸害政策，降低長期以來菸品健康福利捐調整之不確定性，爰修正第一項之規定。","修正":"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n\n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五千元。\n\n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五千元。\n\n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五千元。\n\n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五千元。\n\n前項第一、二、三、四款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日起，應於七年內逐年調整不低於二千元、二千五百元、三千元、三千五百元、四千元、四千五百元、五千元之菸品健康福利捐。\n第一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n\n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n\n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n\n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n\n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n\n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n\n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n\n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n\n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現行":"第六條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適用之。\n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三十五。\n\n前項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8","說明":"一、為確實防止任何菸品於標示時，使用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爰刪除本條第一項但書規定。\n\n二、WHO建議所有會員國，不但菸品容器最大面積需印製大幅且寫實的警示圖文，菸品容器兩側詳述菸品危害成分外，菸盒的其他面積應採取素色包裝，澳洲模式甚為成功。\n\n三、根據研究顯示，煙毒犯超過95%均有菸癮，為了加強國內反毒意識，爰修訂第三項條文。","修正":"第六條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n\n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滿三年之次日起，應完全適用本法之規定。\n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反毒品及衛教宣導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七十。\n\n菸品容器外表面積除依前項規定標示外，應以全國統一之單一底色印製。\n第三項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意旨之警示圖文；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n\n前項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12","說明":"鑒於國內24小時便利商店林立，數量已超過13,000家，均將菸品銷售展示盒置放於結帳櫃檯正後方，購買者能輕易看見各類品牌之菸品，這類展示盒，經常以特別顏色的框架、彩色價錢標籤，突顯特定品牌菸品，希望吸引消費者注意以增加銷售量，根據研究指出，鮮豔的顏色特別能引起青少年的注意，進而使青少年購買菸品吸食導致上癮，為降低菸品宣傳性，爰修正第一項條文。","修正":"第十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禁止菸品展示，菸品資訊之揭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n\n前項菸品資訊之揭示，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四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n\n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30","說明":"配合第六條修訂，本條第一項、第二項配合增訂罰則。","修正":"第二十四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n\n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9-01-12-修正:42","說明":"明定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始施行。","修正":"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8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