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8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0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2070200300"}],"提案人":["江惠貞","吳育仁","陳超明","楊玉欣","蔣乃辛"],"連署人":["廖正井","王廷升","蔡錦隆","李桐豪","林正二","林岱樺","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徐少萍","蘇清泉","簡東明","呂學樟","陳鎮湘","林鴻池","丁守中"],"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3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28"]}],"mtime":"2024-01-19T03:32: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2-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4081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4081","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吳育仁、陳超明、楊玉欣、蔣乃辛等20人，有鑒於行政院消保處日前調查五都共30家合格立案的大型課後照顧中心，發現管理漏洞百出，30家業者當中僅有8家全部合格。缺失包括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收費混亂，項目與用途不一，費用如何計算？退費標準為何？這些細節都交代「不清不楚」，增加家長不少困擾與經濟負擔。雖然教育部已經訂定「公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收費標準」，但坦承無法訂出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收費標準，只能規範業者需與家長簽訂書面契約，載明收費及退費規定。此舉無異助長業者，以收取雜費等項目與用途，行巧立名目方式變相漲價。爰此，本席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規範公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並請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各收費項目數額上限，以照顧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之兒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教育部社教司統計，全台灣國小學生總數接近一五二萬人，接受課後輔導者占十二．三％，約十八萬七千人，另目前全國約有九千多家合法課後照顧中心。由於全國各縣市政府之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收費數額、收費項目與用途不一，而且收費數額也無規定上限，收費項目與用途也無明文規範別，造成部分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巧立名目方式變相漲價，造成家長不少困擾與經濟負擔。\n二、雖然教育部已經訂定「公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收費標準」，但坦承無法訂出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收費標準，只能規範業者需與家長簽訂書面契約，載明收費及退費規定，此舉無異助長業者，以收取雜費等項目與用途，行漲價之實。\n三、爰此，本席參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條文，當中「公開透明」與「照顧弱勢學生」之精神，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規範公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並請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各收費項目數額上限，以照顧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之兒童。","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六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所提供之照顧服務。\n\n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私人、團體申請設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之。\n\n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申請、設立、管理、人員資格、設施設備、改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召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等。","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81","說明":"參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條文，當中「公開透明」與「照顧弱勢學生」之精神，規範公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並請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各收費項目數額上限，以照顧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之兒童。","修正":"第七十六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所提供之照顧服務。\n\n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私人、團體申請設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之。\n\n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申請、設立、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管理、人員資格、設施設備、改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召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8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