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8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議案名稱":"「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惠貞","王廷升","蘇清泉"],"連署人":["陳鎮湘","鄭天財 Sra Kacaw","吳育仁","林明溱","呂學樟","簡東明","羅明才","廖正井","潘維剛","徐少萍","蔡正元","呂玉玲","林岱樺","李桐豪","林正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mtime":"2024-01-19T03:32: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2-10-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14082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14委14082","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王廷升、蘇清泉等18人，有鑒於近年來持外國學歷回國參加醫師考試的醫學系畢業生人數逐年攀升，依現行醫師法規定外國醫學院畢業生得免經教育部學歷認證，即可參加國內醫師執照考試，其醫學養成教育及其專業與國內醫學養成現況，多有爭議。為維護就醫民眾身心健康，並顧及於國外完成醫學養成教育而想在國內行醫者之權益，以其與國內醫學教育相當程度的醫療品質內涵，爰此擬具「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持國外學歷之醫學生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醫療院所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者，才能參加醫師執照考試，以此為醫師品質把關，亦可開闢醫師來源管道，以緩解國內偏鄉及內外婦兒急診五大科醫師人力荒。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醫師法第四條之一」規定，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九大先進地區醫學系、牙醫系畢業生，返國免經學歷甄試，即可參加醫師國考。另自東歐加入歐盟後，波蘭也屬歐洲國家，教育部承認其學歷。自民國九十三年起，不少國內學生到波蘭，就讀四到六年的醫學系，不需在當地實習，即可返台參加醫師執照考試，成為當醫師的另類管道，但其醫學養成教育及其專業令國人存疑。\n二、由於近年來持外國學歷回台參加醫師考試的醫學系畢業生人數逐年攀升，為維護就醫民眾身心健康，並確保於國外完成醫學養成教育，想在台灣行醫者具有相當程度的醫療品質，以延攬國外優秀醫療人員回台促進國內醫療技術發展。\n三、爰此擬具「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持國外學歷之醫學生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醫療院所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者，才能參加醫師執照考試，以此為醫師品質把關，亦可開闢醫師來源管道，以緩解國內偏鄉及內外婦兒急診五大科醫師人力荒。","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之一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01-12-21-全文修正:6","說明":"一、由於近年來持外國學歷回台參加醫師考試的醫學系畢業生人數逐年攀升，為維護就醫民眾身心健康，並確保於國外完成醫學養成教育，想在台灣行醫者具有相當程度的醫療品質，以延攬國外優秀醫療人員回台促進國內醫療技術發展，爰修正現行規定並列為第一項，明定持國外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不區分其取得學歷之地區或國家，一律先行學歷甄試，並於通過甄試後，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始得參加醫師考試；惟本條文修正施行前已進入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九大地區或國家醫學院校就讀或畢業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爰增訂但書規定。\n\n二、為延攬國外優秀醫療人員回國造福民眾，並促進國內醫療技術發展，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具特定要件之醫療人員學歷甄試之實施方式。\n\n三、增訂第三項明定參加醫師考試應先經實習之期間、醫療機構之指定等事項之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修正":"第四條之一　依第二條至前條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考試者，應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並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療機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始得參加考試。但本條文修正施行前，已於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之大學、獨立學院修習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或已入學學生，免經學歷甄試。\n\n領有前項但書規定地區或國家之醫師證書，並於該地區或國家執業滿二年者，其參加學歷甄試，得以口試或實地考試方式為之。\n\n第一項規定之實習期間、各年度接受實習之人數、實習醫療機構之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8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