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8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惠貞","林明溱"],"連署人":["簡東明","楊玉欣","陳根德","呂學樟","張曉風","丁守中","林正二","廖正井","林鴻池","陳鎮湘","陳雪生","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蔡正元","王廷升","蘇清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mtime":"2024-01-19T03:31:1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2-10-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4085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4085","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林明溱等18人，有鑒於近日發生多起「使用竊盜」歸還後竟不被認定為竊盜罪論處案例，引起社會一片撻伐。雖然「使用竊盜」不構成竊盜罪，但使用竊盜行徑已嚴重違反社會價值觀，依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構成要件，竊盜罪主觀上須有「據為己有」的不法意圖，並動手行竊才構成，若只是「暫時借用」的想法，為「使用竊盜」的一環，在國內並不犯法。爰此，本席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參考德國立法例，對於貪圖一時之方便，違背所有人之意願，而擅自使用者，納入刑罰規範，以符社會觀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日發生多起「使用竊盜」歸還後竟不被認定為竊盜罪論處案例，引起社會一片撻伐。所謂「使用竊盜」是指行為人以借用他人財產的意圖，擅自暫時性取走他人所有物，最後歸還並未佔為己有，例如：圖一時之便騎走他人的腳踏車，但事後騎回去歸還。因此竊盜的目的在於不法使用，而非不法佔有，與「普通竊盜罪」有別。\n二、依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構成要件，竊盜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需有竊取行為外，主觀上尚需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亦即若「使用竊盜」行為人並無取得意圖，而只有使用意圖，在不使該物質發生質變或減低經濟價值條件下，與刑法上竊盜罪構成要件不合，因此，目前法界認定使用竊盜並非竊盜，故不予以處罰，等於變相鼓勵民眾犯罪，顯與民眾認知落差極大，實有修正之必要。\n三、爰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並參考德國立法例，增列「使用竊盜」之規定，對於貪圖一時之方便，違背所有人之意願，而擅自使用者，以竊盜罪論處，納入刑罰規範，以符社會觀感。","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n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63","說明":"一、增列第三項。\n\n二、參考德國立法例，增列「使用竊盜」之規定，對於貪圖一時之方便，違背所有人之意願，而擅自使用者，以竊盜罪論處，納入刑罰規範，以符社會觀感。","修正":"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n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n\n違背所有人或持有人之意願，而擅自使用他人汽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者，以竊盜論。\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8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