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8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淑蕾"],"連署人":["呂學樟","張慶忠","李慶華","林佳龍","蔡煌瑯","徐耀昌","潘孟安","林正二","丁守中","黃偉哲","孔文吉","吳秉叡","楊應雄","蔣乃辛","李俊俋","曾巨威","李桐豪","廖國棟","簡東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2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1"}],"mtime":"2024-01-19T03:31:1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4-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4087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4087","案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鑑於二代健保新制即將於明年（102）元旦實施，然關於二代健保仍存諸多爭議，社會迄今未達共識。其中，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的投保金額上下限五倍距設計就是重要爭議之一。在這種「財政序額控管」的架構設計下，對於投保金額係有182,000元的投保上限，任何人薪資若超過182,000元都以182,000元來計算保費，實已不符當前社會期待。在投保上下限級距範圍劃設方法上，該投保金額下限係以明確定義社會身份之基本工資為衡量標準，上限卻未以相對稱基準來予以匡計，過於追求損益的平衡卻輕忽考量資源的對稱，已引發當前社會主流民意詬病，反成了與社會公義悖離的排富條款。此外，在該法條係屬授權法規的情況下，其投保金額分級表雖擬有條件式的可調動設計，卻只徒留社會保險制度下量能公平之名而失社會扶助之實。爰此，為讓二代健保新制回歸到社會保險制度，以符社會大眾期待，本席擬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提出修正，改採「經社地位配置」的中央院級首長平均月薪俸總額（月俸、公費）作為投保上限，取代並取消投保金額上下限五倍距的現行作法，以落實全民健保母法的立法本旨與精神。是否有當？提請公決。","說明":"一、據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對於投保金額的規定，係在認定健保費是個社會保險制度才有上下限五倍距的設計，而投保金額的實際情況已是近十倍距的上下限作法（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然而，這個倍距應當是五倍、十倍還是二十倍？是否合理，不僅學理上存在爭議亦不符實際社會期待。究其原因，乃在於目前二代健保新制投保金額上下限五倍距是種「財政序額控管」的架構設計，不論被保險人是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雇主或自營業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薪資若超過182,000元的投保上限都以182,000元來計算保費。\n二、現行的投保上下限級距範圍劃設，過於追求損益的平衡卻輕忽考量資源的對稱，對於投保金額下限係以明確定義社會身份之基本工資為衡量標準，上限卻未以相對稱基準反以一種類似與下限連動的所得分配方式來予以匡計，這樣的投保上限倍距設計易突顯所得重分配的效果，削弱原本應有的社會連結機制，是最為當前民眾所詬病的。\n三、二代健保新制本應是個社會保險制度，卻在該法條係屬授權法規的情況下創造出條件式的可調動設計的健保費投保金額分級表，這種以薪資價格取向的「財政序額控管」架構，完全納列了享有基本工資的社會底層邊際勞工，卻造成局部社會頂層財富缺口。\n四、以當前我國經社環境及民眾普遍認知，我中央院級首長均屬我經社結構中高薪水準的骨幹成員，其不定期間不定流量的工作屬性及壓力，是屬於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高社會風險份子，在社會保險制度下理應負擔較高的健保投保金額。爰此，健保費投保金額上下限設計應改採以地位價值風險為取向的「經社地位配置」架構設計，取消現行投保金額上下五倍距設計，改採中央院級首長平均月薪俸總額（月俸、公費）（約30萬元）作為投保上限，與現行之基本工資下限以符相對稱，並與時俱進同步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以修正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限縮其排富效果並降低一般小民的相對剝奪感。","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由主管機關擬訂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投保金額分級表之下限與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基本工資相同；基本工資調整時，該下限亦調整之。\n\n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與最低一級投保金額應維持五倍以上之差距，該表並應自基本工資調整之次月調整之。適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之被保險人，其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人數之百分之三，並持續十二個月時，主管機關應自次月調整投保金額分級表，加高其等級。","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22","說明":"一、據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對於投保金額的規定，係在認定健保費是個社會保險制度才有上下限五倍距的設計，而投保金額的實際情況已是近十倍距的上下限作法（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然而，這個倍距應當是五倍、十倍還是二十倍？是否合理，不僅學理上存在爭議亦不符實際社會期待。究其原因，乃在於目前二代健保新制投保金額上下限五倍距是種「財政序額控管」的架構設計，不論被保險人是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雇主或自營業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薪資若超過182,000元的投保上限都以182,000元來計算保費。\n\n二、現行的投保上下限級距範圍劃設，過於追求損益的平衡卻輕忽考量資源的對稱，對於投保金額下限係以明確定義社會身份之基本工資為衡量標準，上限卻未以相對稱基準反以一種類似與下限連動的所得分配方式來予以匡計，這樣的投保上限倍距設計易突顯所得重分配的效果，削弱原本應有的社會連結機制，是最為當前民眾所詬病的。\n\n三、二代健保新制本應是個社會保險制度，卻在該法條係屬授權法規的情況下創造出條件式的可調動設計的健保費投保金額分級表，這種以薪資價格取向的「財政序額控管」架構，完全納列了享有基本工資的社會底層邊際勞工，卻造成局部社會頂層財富缺口。\n\n四、以當前我國經社環境及民眾普遍認知，我中央院級首長均屬我經社結構中高薪水準的骨幹成員，其不定期間不定流量的工作屬性及壓力，是屬於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高社會風險份子，在社會保險制度下理應負擔較高的健保投保金額。爰此，健保費投保金額上下限設計應改採以地位價值風險為取向的「經社地位配置」架構設計，取消現行投保金額上下五倍距設計，改採中央院級首長平均月薪俸總額（月俸、公費）（約30萬元）作為投保上限，與現行之基本工資下限以符相對稱，並與時俱進同步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以修正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限縮其排富效果並降低一般小民的相對剝奪感。","修正":"第十九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由主管機關擬訂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投保金額分級表之下限與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基本工資相同；基本工資調整時，該下限亦調整之。\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應與中央院級首長平均月薪俸總額（月俸、公費）相同；平均月薪俸總額調整時，該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亦調整之。適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之被保險人，其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人數之百分之三，並持續十二個月時，或當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達百分之三，並持續六個月時，主管機關應自次月調整投保金額分級表，加高其等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8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