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8070202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6人","議案名稱":"「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添財等21人及委員顏寬恒等21人分別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9人、委員陳根德等20人、委員羅淑蕾等26人、委員陳超明等26人分別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及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10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1人「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9人「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9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0人「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6人「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民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及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604070200300"}],"提案人":["陳超明","呂學樟","江惠貞","王廷升","陳根德"],"連署人":["廖正井","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吳育仁","陳雪生","詹凱臣","盧嘉辰","陳碧涵","林岱樺","紀國棟","蘇清泉","盧秀燕","羅明才","林正二","陳鎮湘","簡東明","蔡錦隆","徐少萍","呂玉玲","林鴻池","廖國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1-11"],"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1-25"],"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09"],"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1"}],"mtime":"2024-01-19T03:33:1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3-12-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4093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14093","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呂學樟、江惠貞、王廷升、陳根德等26人，鑒於目前銀行存款年利率已降至百分之一，一般消費性放款利率亦降至百分之十以下，且民間金融消費利率大幅下降，但民法最高約定利率限制的規定並未隨社會經濟情勢變遷做合理修訂。為保護經濟弱者，避免現行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重利盤剝，並為實現社會公義，爰提請修正「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法律應與時俱進，隨時代變遷修定以切合社會需要。然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自民國十九年制定迄今，並未隨社會經濟變化做任何修訂，當初立法之年代，一般存款利率約有百分之十，故規範約定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尚屬合理。然時至今日，一般銀行存款年利率已降至百分之一，一般消費性放款利率亦降至百分之十以下，且民間金融消費利率大幅下降，對於放款年利率之規範未因應修訂，實非妥適。\n二、為因應低利率時代來臨，財政部雖要求各銀行需配合調降一般消費放款利率，但各銀行卻未遵行，浮濫發行信用卡及現金卡，並多採行百分之二十的高利率措施，嚴重剝削經濟弱勢之債務人，而急需資金之民眾因無法承擔龐大之利息負擔，有以債養債而陷入債務困境者，有為償還債務鋌而走險者，衍生許多社會治安問題，亦嚴重危害到國家經濟體系。\n三、綜上，為保護經濟弱者，避免現行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重利盤剝，並為實現社會公義，爰提請修正「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修正草案，明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點五者，超過部分無效，債務人已給付者，視為抵充本金，本金已清償者，得請求返還。","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說明":"一、因應時代變遷，約定利率應做合理之修訂。\n\n二、現行條文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債務人對於超過部分為給付者，依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無法向債權人請求返還，對於債務人因不諳法律，或受債權人權勢所逼，致給付超過最高利率之利息，即有保護經濟弱勢不周之情形，況利息本為不勞所得，並無必要使債權人得以取得超過最高利率之利息。為保護經濟弱者，避免現行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重利盤剝，並為實現社會公義，爰修正條文後段之規定。","修正":"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點五者，超過部分無效，債務人已給付者，視為抵充本金，本金已清償者，得請求償還，不受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8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