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議案名稱":"「國籍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7/LCEWA01_080207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7/LCEWA01_080207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委員尤美女等23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田秋堇等19人分別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國籍法刪除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國籍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3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32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1人「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國籍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1人「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國籍法刪除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0700"}],"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劉櫂豪","林佳龍","楊曜","許添財","陳唐山","吳秉叡","林淑芬","蔡煌瑯","李昆澤","陳超明","許智傑","陳歐珀","陳其邁","蔡其昌","潘孟安","陳雪生","許忠信","林正二","林岱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17"],"會議代碼":"公聽會-20141212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23"]}],"mtime":"2024-01-19T03:27: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2","last_time":"2014-12-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7","會期":2,"字號":"院總第940號委員提案第14099號","laws":["01121"],"提案編號":"940委14099","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雖肯認我國「國籍法」第十條條文對於歸化公民參與政治之限制，主要是立法者斟酌外國人其本國之政經背景、社會文化與風土民情，皆與我國存有本質上之差異，非長期歸化不足以了解我國國家體制並融入社會，且歸化者一旦得以行使而成為我國公職人員，其職務之行使多涉及國家行為與決策方向，將對我國整體利益、民眾福祉、社會秩序影響深遠，因而以十年做為歸化公民擔任公職之限制。惟，我國已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自應儘可能提供公民參與政治之權利與機會，並且及早參與公民權利，亦有助於歸化公民對我國體制之認識。爰此，特提出「國籍法」第十條條文修正案，將擔任公職限制年限自十年縮短為七年，兼顧國家安全與已歸化外國人之公民權利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國籍法第十條條文針對歸化公民行使參政權及服公職權之限制，主要是因歸化公民其原有生活背景與我國國情之不同，及參政權與服公職權對國家行為與決策方向有重大影響之考量下所作之限制。\n二、惟，我國已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依其第二十五條規定，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一)直接或經由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二)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三)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自應儘可能地給予歸化公民與其他公民相同之權利，同時亦藉由公民權利之參與，協助歸化公民更融入我國社會文化，對政經體制有更進一步認識，因而建議將擔任公民限制年限放寬為七年。","對照表":[{"law_id":"01121","law_name":"國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籍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n\n一、總統、副總統。\n\n二、立法委員。\n\n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n\n四、特任、特派之人員。\n\n五、各部政務次長。\n\n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n\n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n\n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n\n九、陸海空軍將官。\n\n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n\n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06-01-06-修正:10","說明":"我國已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依其第二十五條規定，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一)直接或經由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二)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三)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自應儘可能地給予歸化公民與其他公民相同之公民權利，同時藉公民權利之參與，協助歸化公民對我國政經體制有更多的認識，因而建議將擔任公民限制年限放寬為七年。","修正":"第十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n\n一、總統、副總統。\n\n二、立法委員。\n\n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n\n四、特任、特派之人員。\n\n五、各部政務次長。\n\n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n\n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n\n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n\n九、陸海空軍將官。\n\n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n\n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七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