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5人","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33人及委員邱志偉等25人分別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40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3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0100"}],"提案人":["邱志偉","林淑芬","管碧玲","李昆澤","黃文玲","李應元"],"連署人":["葉宜津","李俊俋","黃偉哲","蕭美琴","許添財","高志鵬","潘孟安","何欣純","許智傑","陳歐珀","蔡其昌","段宜康","林正二","劉櫂豪","陳碧涵","鄭天財 Sra Kacaw","楊曜","尤美女","薛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03"]}],"mtime":"2024-01-19T03:33: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3-04-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14101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14101","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林淑芬、管碧玲、李昆澤、黃文玲、李應元等25人，鑒於我國兒童墜樓情況偏高，經統計有六成兒童在獨處時因遊戲與找不到大人導致攀爬墜落。但多數家長更因礙於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之相關規定，無法加防墜設施阻擋幼兒攀爬窗台。而身心障礙者及高齡長者，對危險狀況反應力較低，同時也易因對外界事好奇而靠近窗、陽台，增加墜樓風險。為維護民眾居家安全，爰此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准予住戶在不妨礙逃生之情況下加裝防墜設施，以期有效降低墜樓意外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靖娟基金會針對95-101上半年，新聞所露出的兒童墜樓案例進行統計分析，發現見報的重大案例共有86件，造成27死61重傷，此外約66%的兒童在獨處時墜樓；101年1至6月也約有7起兒童墜樓案件，相較100年同期增加1.4倍。而由國健局及其他單位進行的研究發現，2009年內兒童因意外就醫的事故原因中，墜樓佔了10.3%，高居意外事故第一位，第二名的交通事故僅佔了1.6%，由此顯示兒童墜樓問題不容忽視。\n二、近年台灣邁向高齡社會，然年長者易因身體功能退化行動緩慢，對事物之反應力較低，若靠近窗陽台等處時有突發狀況（如巨大聲響、陣風吹襲、頭暈），亦有可能增加其墜樓之風險。\n三、過去台灣曾發生多起身障者因突發病症或未及時注意而墜樓之情況，顯見身心障礙者比一般人更需加強居家防墜措施。\n四、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住戶若要在大樓外牆加裝防墜設施，必須受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限制，亦即住戶如果被管委會否決，可能還會被罰4至20萬元，顯不合理。今為維護民眾居住安全，特此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准予住戶得在不妨礙逃生之情況下加裝防墜設施，以期有效降低幼兒、老人、身障者之墜樓情況。","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n\n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10","說明":"一、我國近年來屢傳兒童墜樓事件，原因均為受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人權會議之決議，使得家有幼兒之住戶無法安裝防墜設施。\n\n二、因考量十二歲以下幼兒、身心障礙者及六十五歲以上高齡長者，對危險狀況反應力較低，故增設本條第三項。\n\n三、第三項之防墜措施不得妨礙逃生，以免住戶因使用傳統鐵窗，引發更大救援問題。","修正":"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n\n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n\n住戶家中有十二歲以下幼兒、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於外牆開口部或陽台設置不妨礙逃生之防墜設施，不受本條第一項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