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9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陳節如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等29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200703001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903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9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9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5070201800"}],"提案人":["邱志偉","鄭麗君","陳亭妃","李昆澤","陳歐珀","趙天麟","管碧玲"],"連署人":["姚文智","黃偉哲","葉宜津","段宜康","劉櫂豪","尤美女","魏明谷","楊曜","蕭美琴","李應元","劉建國","何欣純","邱議瑩","林淑芬","陳唐山"],"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19"],"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2"}],"mtime":"2024-01-19T03:33: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2-12-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1628號委員提案第14102號","laws":["04617"],"提案編號":"1628委14102","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鄭麗君、陳亭妃、李昆澤、陳歐珀、趙天麟、管碧玲等22人，針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第二款，公務人員不得有雙重國籍；法雖明定卻無違法之相對處罰，以致屢有僥倖者觸犯法律，難收警惕之效。故修定本條條文，倘有違法者，不僅將撤銷當事人公務人員資格外，並將追回其具有雙重國籍日起所領有之不當所得，令全體公務人員不存二心，完全對國家效忠，對人民負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本法第四條條文規定，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n二、忠誠是公務員基本要求，因為其身分為人民公僕，領有國家俸祿，受國家栽培，屬國家資產，理應無二心；但時聞公務員具有雙重國籍，除非被有意揭露，否則以目前所採之自動申報機制，難以明確稽查；而就算東窗事發，僅撤銷其公務員資格，並不追還其違法所得，難收警惕遏止之效。\n三、準此，擬修訂本條文將違法者撤職外，並將其不當所得由取得第二國籍之日起全數追討，繳回國庫。","對照表":[{"law_id":"04617","law_name":"公務人員任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n\n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n\n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n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n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六、依法停止任用。\n\n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n\n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n\n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說明":"忠誠是公務員基本要求，因為其身分為人民公僕，領有國家俸祿，受國家栽培，屬國家資產，理應無二心；但時聞公務員具有雙重國籍，除非被有意揭露，否則以目前所採之自動申報機制，難以明確稽查；而就算東窗事發，僅撤銷其公務員資格，並不追還其違法所得，難收警惕遏止之效。\n\n準此，特修訂本條文將違法者撤職外，並將其不當所得由取得第二國籍之日起全數追討，繳回國庫。","修正":"第二十八條　（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n\n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n\n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n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n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六、依法停止任用。\n\n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n\n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n\n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應予追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9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