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9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4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薛凌","葉宜津","劉櫂豪"],"連署人":["高志鵬","李昆澤","陳節如","何欣純","黃偉哲","段宜康","陳其邁","潘孟安","蔡其昌","許智傑","陳歐珀","林淑芬","李俊俋","蕭美琴","呂玉玲","徐少萍","林正二","黃文玲","盧秀燕","李應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mtime":"2024-01-19T03:33: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2-10-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14103號","laws":["04552"],"提案編號":"161委14103","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薛凌、葉宜津、劉櫂豪等24人，鑒於我國酒駕事件頻傳，甚至造成被害者家破人亡，但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對高度再犯行為：如縱火、性侵、竊盜、恐嚇等預防性羈押，因不包含酒駕，以致再犯率偏高。為維護用路人之安全且有效降低酒駕再犯率，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違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酒駕行為，納入本條預防性羈押之態樣內，以達嚇阻效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近年來酒駕事件頻傳，每年因此奪走400多條人命，受傷者更不計其數。根據交通部往年調查，有三成一的肇事者是酒駕累犯，突顯現行法規上對預防酒駕再犯行為仍有不足。\n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之一條對高度再犯行為：如縱火、性侵、竊盜、恐嚇等預防性羈押，因不包含酒駕，以致實務上甚至發生過肇事者同日再犯之情況。為維護民眾用路安全並降低酒駕再犯率，特此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之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酒駕行為列入預防性羈押之態樣內，以達嚇阻效果。","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n\n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n\n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n\n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n\n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n\n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n\n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n\n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n\n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n\n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6-05-23-修正:121","說明":"一、台灣酒駕肇事頻傳，甚至造成被害者家破人亡，根據交通部往年調查，有三成一的肇事者是酒駕累犯，突顯現行法規上對預防酒駕再犯行為仍有不足。\n\n二、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對高再犯行為的預防性羈押，僅包含縱火、性侵、竊盜、恐嚇等行為，為降低酒駕再犯肇事率，特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酒駕行為，納入本條預防性羈押之態樣內，以達嚇阻效果。","修正":"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n\n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n\n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之公共危險罪。\n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n\n四、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n\n五、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n\n六、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n\n七、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n\n八、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n\n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n\n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