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9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7人","議案名稱":"「農會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蘇震清","楊曜","魏明谷","陳亭妃"],"連署人":["邱議瑩","黃偉哲","葉宜津","吳秉叡","李昆澤","潘孟安","高志鵬","何欣純","劉建國","林岱樺","蔡其昌","許智傑","薛凌","許添財","鄭麗君","段宜康","林淑芬","蕭美琴","林正二","李俊俋","李應元","吳宜臻"],"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mtime":"2024-01-19T03:33:4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2-10-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959號委員提案第14108號","laws":["01130"],"提案編號":"959委14108","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蘇震清、楊曜、魏明谷、陳亭妃等27人，鑒於農會代表選舉為地方農會自治的重要基礎，也是產生農會經營團隊的民主方式，它除了與農會內部營運策略及人事調整息息相關外，大多也關係著地方派系勢力的消長，凡有心服務地方的政治勢力莫不積極經營，不但農會會員關心，地方上稍與派系或農會沾得上邊的人士也都難以置身事外。而農會代表選舉人為農會會員，非普遍資格，造成有心參與競選實現改革理想的年輕新進會員，宥於人脈資源有限，人際關係緣淺，於被選舉當選機會相對不如資深會員，爰此擬修正原條文，增訂會員代表屆期改選前15日，可以藉由選舉人名冊閱覽，瞭解其成員背景及狀況，得以有自我推銷之公平競爭機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農會選舉最讓人津津樂道的是，獲勝的一方都全盤掌權地的獨享勝利的果實，失利的一方則思積極部署，準備四年後再度演出復仇記。因為該選舉以農會會員為基礎選舉結果得失利益相差懸殊，以致近年來屢傳不法競選手段，所以基層農會會員代表選舉的公平性亦更形重要與影響深遠。\n二、依農會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參加會員代表之競選，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且同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入會滿6個月以上會員且無該條各款之消極資格限制情形，即得參加選舉，其目的係為提升新進會員參與該會會務之機會而設，惟新進會員與其他會員間之互動及瞭解似較資深會員或當選之會員代表有所差異，間接形成選舉資源不平等之情形，應賦予欲參選會員代表得適時瞭解其他會員成員背景及分布狀況機會。\n三、鑒於會員名冊為個人資料，仍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密規定，故於本增修條文中明定不得另行抄錄、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方式對外提供。","對照表":[{"law_id":"01130","law_name":"農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會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下級農會參加上級農會之代表，由該農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級農會理事長為其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n\n各級農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n\n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n\n會員代表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級農會聘、雇人員。\n\n各級農會會員代表，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說明":"依農會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參加會員代表之競選，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且同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入會滿6個月以上會員且無該條各款之消極資格限制情形，即得參加選舉，其目的係為提升新進會員參與該會會務之機會而設，惟新進會員與其他會員間之互動及瞭解似較資深會員或當選之會員代表有所差異，間接形成選舉資源不平等之情形，應賦予欲參選會員代表得適時瞭解其他會員成員背景及分布狀況機會，至於其閱覽會員相關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以收兼顧選舉公平及保護個資之法律規定。","修正":"第十五條　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下級農會參加上級農會之代表，由該農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級農會理事長為其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n\n各級農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n\n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n\n會員代表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級農會聘、雇人員。\n\n各級農會會員代表，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n\n有意參選會員代表之會員，得於前屆會員代表任期屆滿前十五日起，向該會申請會員名冊一份。但不得另行抄錄、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9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