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9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6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盧秀燕等4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委員馬文君等19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3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2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2070202000"}],"提案人":["邱志偉","李昆澤","陳歐珀","趙天麟","許智傑","管碧玲","陳亭妃","鄭麗君","劉櫂豪","劉建國","何欣純"],"連署人":["黃偉哲","葉宜津","潘孟安","魏明谷","段宜康","李俊俋","蕭美琴","李應元","楊曜","姚文智","林淑芬","許忠信","邱議瑩","尤美女","陳唐山"],"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11"]}],"mtime":"2024-01-19T03:31:0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2-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4109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4109","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李昆澤、陳歐珀、趙天麟、許智傑、管碧玲、陳亭妃、鄭麗君、劉櫂豪、劉建國、何欣純等26人，鑑於建教生、實習生合作制度為學校提供基礎課程，企業提供訓練環境，無論支薪與否，目的為使建教生及實習生得到良好的教育學習與技術訓練。由於建教生及實習生接受事業單位職業技能訓練，和一般勞工面臨相同的工作環境，因此其亦當享有工作權之平等，惟現今並無相關法律保障。為杜絕建教生及實習生被雇主性騷擾的情事一再發生，並且明確規範建教生、實習生與企業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特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建教生及實習生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建教生、實習生合作制度為學校提供基礎課程，企業提供訓練環境，無論支薪與否，目的為使建教生及實習生得到良好的教育學習與技術訓練。\n二、建教生、實習生的身分雖是學生，但因有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工作之實，且工作環境與企業單位員工相同，無論獲致薪資與否，均應從勞工相關保障的角度，立法管理建教生、實習生與企業方的權利義務關係。\n三、由於建教生、實習生社會經驗較低，遇職場性騷擾或不平等對待後往往不知如何處理，又或投訴無門，為保障建教生與實習生性別工作權之平等，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將受僱者之用辭定義增列「建教生、實習生，無論是否獲致薪資，有工作事實者」，以期有效杜絕職場性騷擾事件，維護建教生及實習生之相關權益。","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n\n一、受僱者：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n\n二、求職者：謂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n\n三、雇主：謂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n\n四、薪資：謂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4","說明":"一、修正第三項第一款，增列「以及建教生、實習生，無論是否獲致薪資，有工作事實者。」之文字。\n\n二、建教生、實習生的身分雖是學生，但因有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工作之實，且工作環境與企業單位員工相同，無論獲致薪資與否，均應從勞工相關保障的角度，立法管理建教生、實習生與企業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n\n一、受僱者：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以及建教生、實習生，無論是否獲致薪資，有工作事實者。\n二、求職者：謂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n\n三、雇主：謂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n\n四、薪資：謂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9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