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9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3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管碧玲","許智傑","李昆澤","何欣純","陳歐珀","劉櫂豪"],"連署人":["姚文智","潘孟安","劉建國","陳唐山","段宜康","楊曜","趙天麟","李俊俋","黃偉哲","葉宜津","林淑芬","蕭美琴","鄭麗君","邱議瑩","李應元","許忠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mtime":"2024-01-19T03:33: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2-10-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1545號委員提案第14110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545委14110","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管碧玲、許智傑、李昆澤、何欣純、陳歐珀、劉櫂豪等23人，鑑於廣告對於民眾具有一定之影響力，而醫療行為會影響民眾身體健康，隨著醫學美容診所愈來愈多，不實醫療廣告充斥，已嚴重扭曲醫美發展。民眾可能因醫療廣告內容不正確、誇大或刻意降低醫療行為之負面效果，而作出不正確之判斷或產生不正確之理解，在醫療行為後造成身體莫大損害，其後續照護更往往轉由健保買單，實屬不公。為維護國內良好之醫療品質，特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不實醫療廣告之處罰，以免民眾一再因不實醫療廣告蒙受損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隨著醫學美容診所愈來愈多，醫美廣告也出現不少問題，明明是衛生署沒有核准的醫療廣告，卻大作宣傳，如「衛生署核准有效植髮、禿頭阿伯變型男…」等。不實醫療廣告充斥，已嚴重扭曲醫美發展，誤導消費者。不少醫美廣告更隱匿風險資訊大打廣告、亂促銷的醫師大賺錢，固守專業本分的醫師反吃虧，嚴重扭曲醫療廣告與透過網路傳播資訊的良善本意，甚至性器整形也大打醫美廣告，完全無視於社會觀感。\n二、現今醫美廣告大多未寫清楚所標榜效能的證據來源與刊登日期，民眾難辯真實性。且其內容難辨認醫師認證資格、所用器材是否合格，甚至分不清是誰架設的網路資訊。過去發生過改裝抽脂機造成病患燒傷、診所使用未經核准的材料隆乳，以及民眾進行抽脂造成的嚴重細菌感染併發器官衰竭，這些事件都凸顯醫療廣告未能提供充分醫療專業資訊或語焉不詳，民眾難以進一步查證或辨別醫療品質的好壞，而造成的危險。\n三、整型美容、植牙、近視雷射因廣告不實讓民眾誤信後衍生之醫療糾紛頻傳，不僅對於病患個人造成傷害，其後續醫療照護往往需轉由健保買單，稀釋了許多堅守崗位，提供基層醫療與急重症專科照護的給付點值，實屬不公。\n四、由於醫美行為獲利不菲，不少業者不惜刊登不實廣告以求攬客。為杜絕此一亂象，特將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一百零四條之本罰鍰增加十倍，並加重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之時間，以免再有不肖業者以獲利為目的，以不當廣告吸引民眾上門。","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n\n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n\n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n\n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n\n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n\n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115","說明":"一、因醫美診所興起，坊間充斥許多不實醫療廣告，此舉已嚴重影響並誤導民眾，產生錯誤判斷，進而對身體健康產生莫大傷害。\n\n二、由於醫美行為獲利不菲，不少業者不惜刊登不實廣告。為杜絕此一亂象，特將本條中之罰鍰增加四倍，並加重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之時間，以免再有不肖業者以獲利為目的，以不當廣告吸引民眾上門。","修正":"第一百零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n\n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n\n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n\n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n\n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n\n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現行":"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116","說明":"由於醫美行為獲利不菲，不少業者不惜刊登不實廣告。為杜絕此一亂象，特將本條中之罰鍰增加四倍，以免再有不肖業者以獲利為目的，以不當廣告吸引民眾上門。","修正":"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9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