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2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9人","議案名稱":"「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7人、委員潘孟安等21人分別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9人、委員蔣乃辛等25人、委員楊玉欣等29人、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法律扶助法修正第三條、第十四條及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40525070300400"},{"議案名稱":"司法院「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1人「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9人「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43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9人「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5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9人「法律扶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6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109070200300"}],"提案人":["趙天麟","何欣純","李昆澤","邱志偉","葉宜津","許智傑","魏明谷","林岱樺","蘇震清","蕭美琴"],"連署人":["李俊俋","吳秉叡","劉櫂豪","尤美女","姚文智","段宜康","黃偉哲","林淑芬","鄭麗君","邱議瑩","陳唐山","陳節如","許添財","李應元","陳歐珀","黃文玲","陳其邁","吳宜臻","許忠信"],"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5-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21"],"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2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19"}],"mtime":"2024-01-19T03:33:2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5-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1798號委員提案第14113號","laws":["04584"],"提案編號":"1798委14113","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何欣純、李昆澤、邱志偉、葉宜津、許智傑、魏明谷、林岱樺、蘇震清、蕭美琴等29人，有鑑於法律扶助法之立法目的「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惟目前得以申請法扶之對象僅限於低收入戶，無考慮到近年之社會情勢急遽轉變。近年來因經濟不景氣，造成貧富差距擴大、結構性失業等問題，產生許多未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之「近貧族群」，基於擴大照顧弱勢之理念，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為擴大照顧弱勢族群，已分別於各福利法規或計畫、方案，給予各項扶助措施，其中社會救助法也於2010年12月10日三讀修正將近貧族群之「中低收入戶」入法，故為配合社會救助法之修正，達到照顧弱勢之理想，爰提案修正「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將中低收入戶納入無資力者之範圍，另新增如突逢巨大災變，以致經濟能力受影響，無力負擔法律訴訟費用者，也應獲得法律扶助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法律扶助法」2003年12月23日三讀通過，為實現法律扶助法之立法目的，由司法院及相關政府機關與團體捐助於2004正式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為服務全國經濟弱勢之民眾，截至2012年，基金會已成立有21個分會，900多處法律扶助支援網據點，在各地為職災勞工、受暴婦女、原住民朋友、外籍勞工、外籍配偶、卡債民眾等經濟弱勢的朋友服務。依基金會統計，2011年民眾申請法律扶助之總量計有114,871件，准予扶助量為74,868件，而2011年度申請案件遭駁回之理由「非無資力」者佔第二高，件數3,641件，占總駁回案件量比例26.58%。\n二、法律扶助法之立法目的「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惟目前得以申請法扶之對象僅限於低收入戶，無考慮到近年之社會情勢急遽轉變。近年來因經濟不景氣，造成貧富差距擴大、結構性失業等問題，產生許多未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之「近貧族群」，基於擴大照顧弱勢之理念，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為擴大照顧弱勢族群，已分別於各福利法規或計畫、方案，給予各項扶助措施，其中社會救助法也於2010年12月10日三讀修正將近貧族群之「中低收入戶」入法，故提案將中低收入戶納入無資力者之範圍。\n三、此外，民眾如原本並非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但因突逢巨災例如八八風災或九二一地震等突發性之天災人禍等，領有政府機關出具之受災戶證明文件，以致經濟能力受到重大打擊，一時之間周轉失靈，如又遭官司纏身，卻無法獲得基金會之幫助，恐不符合本法制定之宗旨，爰提案將類此之特殊狀況一併列入。\n四、法扶會由司法院及相關政府機關與團體捐助成立，為實踐基本人權平等權之憲法保障權利，如人民因無資力而無法聘請律師訴訟或使用其他法律資源以維護其權利，憲法上訴訟權及平等權將成空談，故基於擴大照顧弱勢之理念，爰提案修正「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對照表":[{"law_id":"04584","law_name":"法律扶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n\n前項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由基金會定之。","law_content_id":"04584:04584:2003-12-23-制定:4","說明":"一、配合社會救助法第一條及第四之一條修正，將中低收入戶納入無資力者之範圍。\n\n二、另新增如突逢巨大災變，以致經濟能力受影響，無力負擔法律訴訟費用者，也應獲得法律扶助之規定。\n\n三、其中特殊情況之認定辦法，由基金會訂之，以符合實際情形。","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或因特殊狀況陷於經濟困難者。\n\n前項所稱一定標準及特殊情況之認定辦法，由基金會定之。"},{"現行":"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n\n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　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n\n二、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　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n\n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law_content_id":"04584:04584:2003-12-23-制定:16","說明":"一、配合社會救助法第一條及第四之一條之修正，將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中之中低收入戶也納入無資力者之規定。\n\n二、新增本條文第四款，將遭逢重大災變之受災戶，領有中央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致經濟能力遭受影響者，也可獲得法律扶助之規定。\n\n三、法律扶助法制定的本意係為了保障弱勢族群獲得必要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的宗旨乃係為了落實憲法上的訴訟權及平等權、協助改善經保障弱勢者人權及健全法治基礎，基於上述理由，應該放寬法律扶助審查標準，使得更多之弱勢族群得以受到法律扶助之照顧，以滿足社會大眾之期待。","修正":"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n\n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n\n二、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n\n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n\n四、因突逢巨災，以致經濟能力受到重大打擊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2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