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2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4人","議案名稱":"「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7/LCEWA01_080207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7/LCEWA01_080207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秉叡","潘孟安","李昆澤","楊曜","劉櫂豪","蘇震清"],"連署人":["許添財","段宜康","邱議瑩","葉宜津","林淑芬","陳明文","李桐豪","陳唐山","黃偉哲","邱志偉","李應元","鄭麗君","蕭美琴","李俊俋","蔡其昌","何欣純","許智傑","趙天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mtime":"2024-01-19T03:28:1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2","last_time":"2012-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7","會期":2,"字號":"院總第1628號委員提案第14116號","laws":["04654"],"提案編號":"1628委14116","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潘孟安、李昆澤、楊曜、劉櫂豪、蘇震清等24人，鑒於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不得以私人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是剝奪公務員之言論自由，故修正之。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鑒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參照）。前開規定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尚包括公務員於私人空間下發表自己對政策之見解，蓋公務員亦為言論自由之主體，其不應因其身分而被剝奪對公共政策發表意見之權利。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不得以私人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是剝奪公務員之言論自由，故修正之。","對照表":[{"law_id":"04654","law_name":"公務員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n\n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鑒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參照）。前開規定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尚包括公務員於私人空間下發表自己對政策之見解，蓋公務員亦為言論自由之主體，其不應因其身分而被剝奪對公共政策發表意見之權利。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不得以私人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是剝奪公務員之言論自由，故修正之。","修正":"第四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n\n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2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