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2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43人","議案名稱":"「水利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7/LCEWA01_080207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7/LCEWA01_080207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超明","林明溱","王廷升","許添財","徐欣瑩","林德福","徐耀昌"],"連署人":["陳淑慧","林郁方","李鴻鈞","鄭汝芬","陳根德","邱文彥","江啟臣","馬文君","王惠美","詹凱臣","羅淑蕾","蘇清泉","曾巨威","徐少萍","林國正","蔡正元","李貴敏","呂玉玲","蔡錦隆","林滄敏","蔣乃辛","陳學聖","楊玉欣","陳碧涵","盧秀燕","王進士","江惠貞","廖正井","林正二","呂學樟","簡東明","鄭天財 Sra Kacaw","張慶忠","紀國棟","林岱樺","高金素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mtime":"2024-01-19T03:28:1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2","last_time":"2012-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7","會期":2,"字號":"院總第283號委員提案第14118號","laws":["01941"],"提案編號":"283委14118","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林明溱、王廷升、許添財、徐欣瑩、林德福、徐耀昌等43人，鑒於河川地與水道用地等行水區土地長年遭行政機關應徵收而未完成徵收，並且嚴格限制土地使用，造成民眾財產權益受損。為保障民眾之權益，爰提請新增「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明定依第八十二條、八十三條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如政府未依法徵收，應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河川私有地因水利法劃定為行水區域，法令明定得由主管機關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然政府卻以徵收經費龐大、財政無法負擔為由，遲遲未依法徵收，不僅影響土地買賣，連申請雜項執照蓋簡易工寮儲備農耕器具，也受到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之限制；且於風、水災時農作受損之補償，亦有作物50公分以下之規定限制，嚴重影響民眾的財產權益。故政府本應予分年度徵收，以維護社會最基本的公平正義。\n二、為維護公眾利益，行水區土地遭限制情非得已；然而政府亦應遵守信賴保護原則，維護行水區土地民眾之財產既得權益。爰此，本席等人擬增列「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二修正草案，明定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政府如未辦理徵收者，應變更其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相關法令辦理容積移轉。","對照表":[{"law_id":"01941","law_name":"水利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水利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新增本條。\n\n二、鑒於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主管機關所為已逕為分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之私有土地，其土地使用限制嚴格，政府財政卻無力依法徵收，為保障河川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其土地應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依相關法令辦理容積移轉。","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二　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如未辦理區段徵收或水利地重劃者，其土地應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相關法令辦理容積移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2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