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22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議案名稱":"「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7/LCEWA01_080207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7/LCEWA01_080207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尤美女","吳秉叡"],"連署人":["陳節如","陳歐珀","李應元","黃偉哲","林岱樺","劉建國","邱志偉","蕭美琴","李昆澤","林淑芬","魏明谷","高志鵬","陳亭妃","姚文智","鄭麗君","黃文玲","許添財","陳唐山","李俊俋","何欣純","潘孟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mtime":"2024-01-19T03:28:2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2","last_time":"2012-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7","會期":2,"字號":"院總第248號委員提案第14120號","laws":["01161"],"提案編號":"248委14120","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吳秉叡等23人，鑒於現行都市更新政策在土地與商業利益的影響下，逐漸朝向建商傾斜，剝奪建築與土地所有權人居住權與生存權的案例屢見不鮮，且在地方主管單位濫發容積獎勵造成都市發展的失控，加劇都市「總體容受力」之負荷，已超脫都市計畫架構的掌控，而影響都市環境品質。考量都市計畫法中業已規範舊市區之更新，惟其相關規範卻與都市更新條例脫節，導致都市更新之發展如脫韁野馬，凌駕總體都市計畫的宏觀調控機制，爰提出「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都市計畫的目的為促進都市均衡發展，改善都市的生活環境，對都市中的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做有計畫之發展，以達成合理的土地利用。都市更新係都市計畫調控的工具之一，因此應屬都市計畫架構中的一部分。\n二、都市更新條例的擬定源自都市計畫法第六章之「舊市區更新」專章，惟都市更新條例中最重要的執行工具「容積獎勵」，在都市發展管控上業凌駕都市計畫法，與都市計畫宏觀調控脫鉤。\n三、為維護都市環境品質與適度發展，都市更新應回歸都市計畫對都市總體容受力調控之架構，經全面調查及評估後，評估有都市更新之必要性，才於細部計畫中劃訂更新地區，並擬訂更新計畫作為未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推動的指導與準則。","對照表":[{"law_id":"01161","law_name":"都市計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law_content_id":"01161:01161:1973-08-28-全文修正:69","說明":"為使都市更新計畫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爰修訂應於細部計畫擬定劃定更新地區，爰增訂第二項更新計畫應作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修正":"第六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應於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n\n前項更新計畫應作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現行":"第六十五條　更新計畫應以圖說表明左列事項：\n\n一、劃定地區內重建、整建及維護地段之詳細設計圖說。\n二、土地使用計畫。\n三、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之設計圖說。\n四、事業計畫。\n五、財務計畫。\n六、實施進度。","law_content_id":"01161:01161:1973-08-28-全文修正:71","說明":"本條更新計畫應敘明之事項，增訂更新地區範圍、基本目標與策略與實質再發展計畫、公共設施計畫、更新地區內重建、整建及維護地段之詳細設計圖說、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計畫、原住居民安置計畫及實施進度等，以作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修正":"第六十五條　更新計畫應以圖說表明下列事項：\n\n一、更新地區範圍。\n二、基本目標與策略與實質再發展計畫。\n三、更新地區內重建、整建及維護地段之詳細設計圖說。\n四、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計畫。\n五、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n六、原住居民安置計畫。\n七、實施進度與其他應表明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22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