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22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昇等30人","議案名稱":"「電業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滄敏等51人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育昇、李貴敏、陳淑慧、林德福、賴士葆、蔡正元及陳碧涵等30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11218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滄敏等51人「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6070200900"}],"提案人":["吳育昇","李貴敏","陳淑慧","林德福","賴士葆","蔡正元","陳碧涵"],"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呂玉玲","王育敏","潘維剛","楊玉欣","蘇清泉","簡東明","謝國樑","江惠貞","吳育仁","蔣乃辛","詹凱臣","李慶華","黃昭順","王進士","楊應雄","盧秀燕","呂學樟","陳鎮湘","羅淑蕾","李鴻鈞","馬文君","邱文彥"],"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06"],"會議代碼":"委員會-8-2-19-2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17"]}],"mtime":"2024-01-19T03:33: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2-12-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660號委員提案第14130號","laws":["01922"],"提案編號":"660委14130","案由":"本院委員吳育昇、李貴敏、陳淑慧、林德福、賴士葆、蔡正元、陳碧涵等30人，鑒於電力事業為特許公用事業，其成本、經營績效與電價等攸關全民福祉。又鑒於民營發電業者本於不合時宜之購電契約而享有超額獲利，以致台電公司購電成本居高不下，嚴重影響民生經濟；更為落實電業法發展電業經營、維持合理電價，以增進公共福利之立法意旨等情，爰擬具「電業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電力事業為攸關民生之特許公用事業，電價波動對於整體社會經濟及公共福利尤有重大影響。\n二、經查，台電公司依據其與民營發電業者之購電合約，必須以高於其自行發電成本之價格收購電力，以致台電公司成本居高不下。此顯與一般商業常理不相符合，更導致全民因而分擔公營電業支付民營電業不合理超額利潤所致之損失。\n三、又按，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雖已分別訂有「情事變更原則」可資適用，惟其適用或有待法院判決或雙方協商認定，耗時耗費、緩不濟急，致無法即時因應上情及全民需求。\n四、綜上，爰建請修正電業法，使經濟部在民營電業實際獲利逾法定利息（或約定之合理利潤）或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下，得主動要求民營電業配合公營電業調整並修訂契約。倘民營電業無法配合調整，則賦予公營電業得終止契約之權，以衡平公民電業間購售電契約關係，維護社會公益。","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電業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電力為特許、公用事業，具強烈公益性，攸關全民福祉，為避免民營電業經特許取得保證收購而獲取超額利潤，特增訂本條。於民營電業獲取超額利潤，有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顯失公平之情事發生時，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民營電業配合公營電業調整、修訂契約之權限。倘有不能配合調整者，賦予公營電業得終止契約之權，以衡平公民電業間購售電契約關係，維護社會公益。","增訂":"第六十條之一　於購售電契約成立後，因情事變更，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該民營電業配合公營電業調整契約內容，以反應公營電業之成本及民營電業之合理利潤：\n\n一、民營電業實際獲利逾法定利息或雙方書面約定之合理利潤。\n\n二、公營電業依原契約內容給付顯失公平者。\n\n除有正當理由外，該民營電業不得拒絕。如不能依前項規定配合調整，公營電業得終止該購售電契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22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