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22070202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8人","議案名稱":"「醫師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4人、委員江啟臣等21人及委員吳育仁等18人分別擬具「醫師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19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醫師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醫師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1070200200"}],"提案人":["吳育仁","江啟臣","紀國棟"],"連署人":["馬文君","簡東明","林明溱","徐少萍","呂學樟","王惠美","林鴻池","呂玉玲","陳雪生","陳鎮湘","鄭天財 Sra Kacaw","林正二","陳碧涵","蘇清泉","詹凱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08"],"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19"]}],"mtime":"2024-01-19T03:32: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2-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14140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14委14140","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江啟臣、紀國棟等18人，鑒於我國99年調整行政區域劃分，部分縣市合併改制或與原有直轄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然人民團體法第七條規定：「人民團體在同一組之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兩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而醫師法原規範之合併前行政區域內既有之縣市醫師公會，於合併後依醫師法第三十二條，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之規定，而需整併為一個同級公會，反而成為不必要之限制，直接侵害原公會會員權益，並有違信賴保護原則。爰此，擬具「醫師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存在者，不在此限」，使公會組織不因行政區域調整被迫改制，而影響行之有年之健全體制運作，俾以保障既有之組織會員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我國99年調整行政區域劃分，部分縣市合併改制或與原有直轄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而合併前行政區域內既有之縣市醫師公會，於合併後依醫師法第三十二條，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之規定，而需整併為一個同級公會。人民團體法雖於第七條規定：「人民團體在同一組之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兩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惟醫師法第三十二條卻規定：「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之公會。」此對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存在許久之醫師公會，實已增加不必要之限制。\n二、依據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人民結社權利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規範意旨。爰擬修正本條增訂「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存在者，不在此限」文字，使公會組織不因行政區域調整被迫改制，而影響行之有年之健全體制運作，並維法之信賴保護原則，俾以保障既有組織會員權益。\n三、原條文但書酌為文字修正，並移列第二項。","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01-12-21-全文修正:55","說明":"一、我國於99年調整行政區域劃分，部分縣市合併改制或與原有直轄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而合併前行政區域內既有之縣市醫師公會，於合併後依醫師法第三十二條，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之規定，而需整併為一個同級公會。人民團體法雖於第七條規定：「人民團體在同一組之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兩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惟醫師法第三十二條卻規定「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之公會。」此對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存在許久之公會，實已增加不必要之限制。\n\n二、依據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人民結社權利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規範意旨，爰擬修正增訂「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存在者，不在此限」文字，使公會組織不因行政區域調整被迫改制，而影響行之有年之健全體制運作，並維法之信賴保護原則，俾以保障既有組織之會員權益。\n\n三、原條文但書酌為文字修正，並移列第二項。","修正":"第三十二條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存在者，不在此限。\n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22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