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22070203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議案名稱":"「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7/LCEWA01_080207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7/LCEWA01_080207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25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宜臻等18人及委員潘孟安等18人分別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8人、委員管碧玲等18人及委員李應元等21人分別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案。","billNo":"1020218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5人「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8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8人「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1人「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30070200700"}],"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何欣純","陳明文","柯建銘","吳秉叡","李應元","邱志偉","許忠信","李昆澤","蕭美琴","鄭麗君","蔡煌瑯","邱議瑩","葉宜津","許添財","趙天麟","陳唐山","段宜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3"},{"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2-18"]}],"mtime":"2024-01-19T03:28: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2","last_time":"2013-02-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7","會期":2,"字號":"院總第355號委員提案第14141號","laws":["04650"],"提案編號":"355委14141","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鑒於原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中規定，參加公保滿三十年者，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學校負擔全民健保費用，惟現今因全民健保財務困窘，為落實公平正義而實施二代健保，但公保法卻未因此隨之修正，與全民健保改革意旨不符，特此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全民健保隨著近年來人口老化、重大傷病患者增加、醫療科技進步之影響，造成財務缺口。為因應健保財務危機，行政院衛生署因此而提出全民健保法修正案（亦稱二代健保），就建構權責相符之健保組織體制、健保財源籌措之公平性、健保醫療品質之確保及擴大社會多元參與等層面，進行全面性之檢討與前瞻性之改革，更提出可行建議。\n二、在健保財源籌措部分，二代健保為擴大費基，甚至提出補充保費等規定，但回頭檢視政府負擔部分，發現在公教人員保險中，針對公保滿三十年以上之被保險人，竟由各級政府或私立學校全額負擔。現今公教人員的實質生活負擔已較一般民眾輕鬆，但在全民健保這類全民保險上，卻仍有優待，甚至於公保滿三十年以上者，更是高所得族群，但卻由政府負擔變相全民埋單，顯然不符健保改革之公平意旨。\n三、綜上所述，為落實全民健康保險之公平原則，使全民健保制度更加健全，公教人員不論其公教保險年資如何，皆應自行負擔其健保自付額，故特此提出「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以符合健保改革之意旨。","對照表":[{"law_id":"04650","law_name":"公教人員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法規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law_content_id":"04650:04650:1999-05-11-全文修正:1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現今公教人員的實質生活負擔已較一般民眾輕鬆，但在全民健保這類全民保險上，卻仍有優待，甚至於公保滿三十年以上者，更是高所得族群，但卻由政府負擔變相全民埋單，顯然不符健保改革之公平意旨。","修正":"第十一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22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