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22070203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2人","議案名稱":"「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7/LCEWA01_080207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7/LCEWA01_080207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20411070300100"}],"提案人":["蕭美琴"],"連署人":["黃偉哲","陳歐珀","尤美女","吳秉叡","段宜康","邱議瑩","邱志偉","李俊俋","林淑芬","蔡煌瑯","管碧玲","劉櫂豪","許智傑","葉宜津","許添財","李昆澤","鄭麗君","何欣純","劉建國","陳其邁","陳亭妃"],"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9T03:28:5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1472號委員提案第14147號","laws":["01959"],"提案編號":"1472委14147","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2人，有鑑於我國政府自1959年時派遣農技團赴越南協助發展農業，揭開對外援助之序幕。數十年來，已有難以計數之海外工作服務團成員，願意遠赴偏遠國家，協助當地人民發展農業、醫療……等技術，並有相當顯著之成績，並深獲當地政府與人民之信賴。此眾多援外人員於海外貢獻自身心力數十年後，返回台灣時皆多已屆晚年，而我國政府卻未對其提供應有之關懷及撫卹之照顧，對將其一生皆奉獻於受援助國家之人員極有不公，故增訂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規範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相關業務之人員，主管單位應編列預算並訂定辦法予以照顧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1959年12月28日，我國政府派遣農技團赴越南協助發展農業，自此揭開對外援助之序幕。1961年政府成立「先鋒案執行小組」專責派遣農耕隊前往非洲國家，1962年擴大該組織為「中非技術合作委員會」。1972年「中非技術合作委員會」與「外交部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合併為「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海外會），專責我國對外技術援助工作，協助友好發展中國家農業發展。其後伴隨國內經濟快速成長，政府於1989年成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海合會），對友好發展中國家提供各種經濟援助。嗣後基於援外業務日益專業，為整合援外資源，於1995年12月19日三讀通過「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1996年1月15日，「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於當年7月1日正式成立。\n二、隨著科技的進步以及全球化的趨勢，跨國性的競爭與結盟造成全球貧富差距日益擴大，唯有透過國際發展合作才能解決這些問題，減低國與國之間劍拔弩張現象，開闢和平與希望的道路。數十年來，我國海外工作服務團成員兢兢業業地執行著發展工作，透過自身之專才，將台灣之各項農業技術落實至所合作國家之發展架構中，分享台灣由受援國成功轉變為援助國的寶貴經驗，友邦人民的感謝與肯定已累積不知凡幾，構成一份台灣熱情積極參與國際社會之珍貴紀錄。台灣不僅不自外於國際建設的龐大工程中，雖然人力物資有限，但是藉由有效的統整與協調，配合台灣具有優勢領先領域的發展經驗，持續縮減貧窮、對抗疾病、提昇經濟，促成了一項又一項之傲人成就。\n三、但殊不知此眾多援外人員於海外貢獻自身心力數十年後，返回台灣時皆多已屆晚年，而我國政府卻未對其提供應有之關懷及撫卹之照顧，對將其一生皆奉獻於受援助國家之人員極有不公。馬政府上任以來，向以「人權立國、照顧弱勢」著稱，卻未對其為國奉獻一生之海外工作服務團年老生活毫不聞問，實有違其基本精神。故增訂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八條之一：「規範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相關業務之人員，主管單位應編列預算並訂定辦法予以照顧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對照表":[{"law_id":"01959","law_name":"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增列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1959年12月28日，我國政府派遣農技團赴越南協助發展農業，自此揭開對外援助之序幕。1961年政府成立「先鋒案執行小組」專責派遣農耕隊前往非洲國家，1962年擴大該組織為「中非技術合作委員會」。1972年「中非技術合作委員會」與「外交部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合併為「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海外會），專責我國對外技術援助工作，協助友好發展中國家農業發展。其後伴隨國內經濟快速成長，政府於1989年成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海合會），對友好發展中國家提供各種經濟援助。嗣後基於援外業務日益專業，為整合援外資源，於1995年12月19日三讀通過「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1996年1月15日，「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於當年7月1日正式成立。\n\n二、隨著科技的進步以及全球化的趨勢，跨國性的競爭與結盟造成全球貧富差距日益擴大，唯有透過國際發展合作才能解決這些問題，減低國與國之間劍拔弩張現象，開闢和平與希望的道路。數十年來，我國海外工作服務團成員兢兢業業地執行著發展工作，透過自身之專才，將台灣之各項農業技術落實至所合作國家之發展架構中，分享台灣由受援國成功轉變為援助國的寶貴經驗，友邦人民的感謝與肯定已累積不知凡幾，構成一份台灣熱情積極參與國際社會之珍貴紀錄。台灣不僅不自外於國際建設的龐大工程中，雖然人力物資有限，但是藉由有效的統整與協調，配合台灣具有優勢領先領域的發展經驗，持續縮減貧窮、對抗疾病、提昇經濟，促成了一項又一項之傲人成就。\n\n三、但殊不知此眾多援外人員於海外貢獻自身心力數十年後，返回台灣時皆多已屆晚年，而我國政府卻未對其提供應有之關懷及撫卹之照顧，對將其一生皆奉獻於受援助國家之人員極有不公。馬政府上任以來，向以「人權立國、照顧弱勢」著稱，卻未對其為國奉獻一生之海外工作服務團年老生活毫不聞問，實有違其基本精神。故增訂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八條之一：「規範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相關業務之人員，主管單位應編列預算並訂定辦法予以照顧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增訂":"第十八條之一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相關業務之人員，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並訂定辦法予以照顧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會期":3,"屆期":8,"議案流程":[{"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10"]},{"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meet_id":"院會-8-2-7","first_time":"2012-11-02","last_time":"2013-05-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22070203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