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23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6人","議案名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7/LCEWA01_080207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7/LCEWA01_080207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管碧玲","陳歐珀"],"連署人":["林淑芬","許添財","高志鵬","何欣純","潘孟安","陳節如","李俊俋","葉宜津","尤美女","黃偉哲","黃文玲","張曉風","田秋堇","蘇震清","陳明文","林佳龍","趙天麟","姚文智","李昆澤","劉櫂豪","邱議瑩","李應元","邱志偉","林岱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mtime":"2024-01-19T03:29: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2","last_time":"2012-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7","會期":2,"字號":"院總第849號委員提案第14154號","laws":["01167"],"提案編號":"849委14154","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陳歐珀等26人，有鑑於公務人員年終慰問金在民國99年因考試院慮及當前公務員薪資與生活條件已較過去大幅改善，倘若再維持退休人員年終獎金發放制度，顯不合時宜，因此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之法源；因此退休人員支領年終慰問金制度應走入歷史，但考慮尚有部分因公成殘之警察人員為了政府人民付出寶貴的生命與健康，生活條件已較其他警察人員較為嚴苛，建議政府基於道義，每年應給予適當的撫慰，以落實慰問金的撫慰、安定人心之實，爰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對照表":[{"law_id":"01167","law_nam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之一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慰問金；全殘廢者，比照殉職之標準。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死亡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發給慰問金之二倍。\n\n前項因公範圍與慰問金發給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n\n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其子女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教養。\n\n前二項之教養對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167:01167:2004-08-19-修正:45","說明":"考慮尚有部分因公成殘之警察人員為了政府人民付出寶貴的生命與健康，生活條件已較其他警察人員較為嚴苛，建議政府基於道義，每年應給予適當的撫慰，以落實慰問金的撫慰、安定人心之實。","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一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慰問金；全殘廢者，比照殉職之標準。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死亡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發給慰問金之二倍。\n\n因公成殘之警察人員退休後，得發給年節慰問金。\n第一項因公範圍與慰問金與第二項年節慰問金發給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n\n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其子女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教養。\n\n前二項之教養對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2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