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250701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7/LCEWA01_080207_0008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7/LCEWA01_080207_0008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21"],"會議代碼":"委員會-8-2-35-20"},{"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2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2-35,19,23-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2070300100"}],"議案名稱":"「兵役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2:03: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2","last_time":"2012-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8-2-7","會期":2,"字號":"院總第159號政府提案第13418號","laws":["01417"],"提案編號":"159政13418","對照表":[{"law_id":"01417","law_name":"兵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n\n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n\n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n\n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n\n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n\n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n\n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均不得逾三十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417:01417:2011-12-13-修正:19","說明":"一、鑑於役男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後，即納為後備軍人管理，其訓練成效深切影響動員戰力儲備及國土防衛效能，故學生在校修習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之時數，須確實符合作戰實需，以縮短動員戰力組訓時間，滿足作戰任務需要。另為維軍事訓練成效，並使現役一年役期與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之折減時數符合相對之比例，爰修正第四項前段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不得逾十五日。\n\n二、第一項至第三項均未修正。","修正":"第十六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n\n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n\n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n\n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n\n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n\n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n\n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現行":"第十六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在營期間視同現役軍人。\n\n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在營期間，除津貼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喪葬補助、急難救助、保險、撫卹及其他權利，適用常備兵標準辦理。","law_content_id":"01417:01417:2011-12-13-修正:20","說明":"一、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仍屬人民依憲法第二十條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期滿結訓，亦納入後備軍人管理，接受各種召集，均與現行常備兵現役之服役性質並無不同，為落實軍事訓練效果及使相關軍紀法令有效執行，是類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之身分應界定為現役軍人。另為避免接受軍事訓練人員於休假期間，產生在營與否適用軍中法令之疑義，爰修正第一項，將在營期間文字修正為訓練期間。\n\n二、配合第一項文字修正，刪除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津貼相關規定，薪俸事項依軍人待遇條例辦理，另渠等係依法履行兵役義務，亡故應依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又為避免應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者，藉故逃避懲罰或規避兵役，衍生陸海空軍懲罰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適用等疑義，爰修正第二項。","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n\n前項人員之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殮葬補助、急難救助、保險、撫卹、懲罰、妨害兵役之治罪與其他權利及應履行之義務，適用常備兵標準及現役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250701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