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2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7/LCEWA01_080207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7/LCEWA01_080207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岱樺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審議、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楊麗環等19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黃文玲等24人、委員孫大千等17人、委員林明溱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鄭麗君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16人、委員謝國樑等2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林佳龍等24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邱志偉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4人、委員黃昭順等31人、委員黃昭順等22人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billNo":"102041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22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4070200200"}],"提案人":["江惠貞","林明溱"],"連署人":["詹凱臣","吳育仁","蔣乃辛","陳碧涵","紀國棟","呂學樟","孫大千","徐少萍","廖正井","呂玉玲","楊玉欣","羅明才","盧秀燕","林郁方","陳鎮湘","蘇清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18"]}],"mtime":"2024-01-19T03:28: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2","last_time":"2013-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7","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415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4156","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林明溱等18人，針對近日將審議通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草案，其中酒駕和因而致死之罰則大為提高。比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當事人同基於僥倖心態而有逃逸之行為。當加害者選擇肇事逃逸恐將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機會，錯失治療的黃金時間。日前肇逃的案件層出不窮，造成受害者和其家屬之不幸，原刑責並無明顯嚇阻之效果，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警政署統計97年到100年，肇事無人傷亡未依規定處理而逃逸者由2777件升為3201件，肇事致人傷亡而逃逸者由2107件升為2867件。今年截至九月，肇事無人傷亡而逃逸者已達2921件，肇事致人傷亡而逃逸者也達2169件，高過去年100年之每月平均值。去年之肇逃事件總數逾六千件，今年一至九月也達五千件，顯見犯罪事件數逐漸提高。\n二、有鑑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近日將通過審議，提高酒駕與酒駕致死之刑度，肇事逃逸者同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針對無預見而肇逃之加害人，屬於駕駛者上路應注意而未注意之責任。就客觀處罰條件而言，只要有事實發生，加害者逕而離去即該當本條之罪。因此，肇逃無論是否預見，皆有犯罪之事實而可歸責。\n三、在刑法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未立法前，肇逃者從刑法第兩百九十四條遺棄罪處斷。修正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為兩百九十四條遺棄罪之特別版，各有其適合條件，未有法規競合。\n四、為有效嚇止肇逃事件發生，提高逃逸者之法律成本，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將現行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216","說明":"一、根據警政署統計97年到100年，肇事無人傷亡未依規定處理而逃逸者由2777件升為3201件，肇事致人傷亡而逃逸者由2107件升為2867件。今年截至九月，肇事無人傷亡而逃逸者已達2921件，肇事致人傷亡而逃逸者也達2169件，高過去年100年之每月平均值。去年之肇逃事件總數逾六千件，今年一至九月也達五千件，顯見犯罪事件數逐漸提高。\n\n二、有鑑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近日將通過審議，提高酒駕與酒駕致死之刑度，肇事逃逸者同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針對無預見而肇逃之加害人，屬於駕駛者上路應注意而未注意之責任。就客觀處罰條件而言，只要有事實發生，加害者逕而離去即該當本條之罪。因此，肇逃無論是否預見，皆有犯罪之事實而可歸責。","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2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