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25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5人","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7/LCEWA01_080207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7/LCEWA01_080207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宜臻","陳其邁","李應元","許添財","蔡其昌","劉建國","林岱樺","何欣純","邱志偉"],"連署人":["吳秉叡","段宜康","陳唐山","姚文智","高志鵬","林世嘉","紀國棟","林佳龍","陳歐珀","鄭天財 Sra Kacaw","陳根德","林正二","陳雪生","黃文玲","楊曜","李俊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mtime":"2024-01-19T03:29: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2","last_time":"2012-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7","會期":2,"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14157號","laws":["01513"],"提案編號":"225委14157","案由":"本院委員吳宜臻、陳其邁、李應元、許添財、蔡其昌、劉建國、林岱樺、何欣純、邱志偉等25人，鑒於今年油電雙漲，引發物價指數上漲，今年（101年）8月總指數已達110.74之高點，然我國經常性薪資倒回13年前之水準，人民痛苦指數創新高。為使人民有感，消費者物價指數達百分之一時應變動調整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同時每年應依據當年度之各項經濟指數，評估是否調整扣除額之額度。爰此，擬具「所得稅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累計今年（101年）1至7月，扣除通膨因素之實質經常性薪資僅34,508元，7月分單月更下降至33,804元，均較1999年的34,845元為低，亦即實質經常性薪資已倒退回13年前的水準。\n二、今年4月中油油價取消凍漲，6月電價波調漲，隨即帶動物價上漲，消費者物價指數逐月上揚，今（101）年8月總指數到達110.74之高點；以全體家庭平均數來看，年度消費支出之年成長率（3.8%）遠高於可支配所得之成長率（2.1%），顯示收支賸餘下降。\n三、前述數據顯示我國經濟惡化，為即時反應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迅速調整之，爰提案將原定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降低為百分之一時自動調整之。\n四、再者，為及時反映人民經濟負擔，提案修正每年評估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n\n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n\n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n\n二、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二萬五千元，加超過五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n\n三、超過一百零九萬元至二百十八萬元者，課徵九萬五千八百元，加超過一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n\n四、超過二百十八萬元至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三十一萬三千八百元，加超過二百十八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n\n五、超過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八十八萬六千八百元，加超過四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n\n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n\n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n\n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n\n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n\n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七。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law_content_id":"01513:01513:2010-05-28-修正:14","說明":"鑒於今年（累計1-7月），受雇就業者扣除通膨因素之實質經常性薪資僅34,504元，較1999年的34,845元為低；今年消費者物價指數逐月上漲，8月總指數到達110.74高點；2011年消費支出之成長率達3.8%亦高於所支配所得之成長率2.1%，上述經濟數據皆顯示今年我國經濟惡化，為降低人民痛苦指數並使人民有感負擔降低，爰提案將原定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降低為百分之一，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按上漲程度調整之。","修正":"第五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一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n\n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n\n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n\n二、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二萬五千元，加超過五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n\n三、超過一百零九萬元至二百十八萬元者，課徵九萬五千八百元，加超過一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n\n四、超過二百十八萬元至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三十一萬三千八百元，加超過二百十八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n\n五、超過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八十八萬六千八百元，加超過四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n\n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一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n\n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n\n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n\n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n\n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七。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現行":"第五條之一　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以第十七條規定之金額為基準，其計算調整方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n\n前項扣除額及第五條免稅額之基準，應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三年評估一次。","law_content_id":"01513:01513:2008-12-12-修正:15","說明":"主管機關每3年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評估是否調整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無法及時反應當年度人民痛苦指數，2011年因油電雙漲，今年即刻影響並帶動物價齊漲，導致物價指數創新高及可支配所得創新低，2009年收入不足支應消費支出金額高達3萬元，此後均介於2-3萬元間，為因應此一狀況，並減緩人民經濟負擔，將每三年評估改為每年評估一次。","修正":"第五條之一　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以第十七條規定之金額為基準，其計算調整方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n\n前項扣除額及第五條免稅額之基準，應依所得水準、基本生活變動情形及各項指數，每年評估一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2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