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25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7/LCEWA01_080207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7/LCEWA01_080207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22人、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之「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2人、委員邱志偉等25人擬具之「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21人擬具之「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0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18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5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4人「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1人「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2070200100"}],"提案人":["陳亭妃","林淑芬","李昆澤","劉櫂豪","林佳龍"],"連署人":["陳節如","許添財","蕭美琴","姚文智","陳唐山","趙天麟","鄭麗君","何欣純","許智傑","楊曜","李俊俋","葉宜津","魏明谷","蔡煌瑯","吳秉叡","劉建國","邱志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28"],"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2"}],"mtime":"2024-01-19T03:29: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2","last_time":"2013-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7","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4164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14164","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林淑芬、李昆澤、劉櫂豪、林佳龍等22人，為強化學校對弱勢學生的輔導與照顧，爰提出「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精神疾病及身心障礙學生列入適用對象，以保障弱勢學生的教育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學校衛生法」第一條明定：「為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及提升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其中第十二條更明定重大傷病學生應加強輔導及照顧，必要時更得調整課業及活動，乃為對弱勢學生的保障。\n二、我國「精神衛生法」第三條明定精神疾病係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顯示「精神病」乃為「精神疾病」之一，為提升校園生活品質並保護病弱族群學生的權益，本法適用範圍可由「精神病」擴及到有「精神疾病」之症狀者，以強化對弱勢學生的照顧。\n三、其次，自「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於民國九十六年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後，對於「身心障礙」的照顧，已由消極的「保護」，修正為積極的「權益保障」，該法更以「教育權益」專章規範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保障事宜。配合此一立法方向，將身心障礙學生納入加強輔導及照顧的適用範圍，亦為對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的保障。\n四、綜上所述，為強化對精神疾病及身心障礙學生之保障，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精神疾病與身心障礙的學生列為加強輔導及照顧的適用對象，俾弱勢學生的教育權益能得到更完善的保障。","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病及其他重大傷病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12","說明":"一、修訂本條文字。\n\n二、依精神衛生法第三條之規定，精神病僅為精神疾病之一種，爰將本條適用範圍擴大至精神疾病，並將身心障礙之對象納入適用範圍，以照顧弱勢學生。","修正":"第十二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身心障礙及其他重大傷病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25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