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25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7/LCEWA01_080207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7/LCEWA01_080207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0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2070200300"}],"提案人":["王育敏","吳育仁","陳碧涵","潘維剛","林明溱","李慶華"],"連署人":["蔡錦隆","蘇清泉","徐少萍","林郁方","廖正井","邱文彥","呂學樟","楊應雄","孫大千","馬文君","林德福","呂玉玲","詹凱臣","蔡正元","盧秀燕","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陳超明","紀國棟","李鴻鈞","王廷升","盧嘉辰","林正二","陳雪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3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28"]}],"mtime":"2024-01-19T03:29: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2","last_time":"2012-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7","會期":2,"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4165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4165","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吳育仁、陳碧涵、潘維剛、林明溱、李慶華等30人，有鑑於國內餐廳、文教及休閒娛樂設施之收費規定，兒童票多以「身高」作為單一之認定標準，且各單位之標準不一，導致許多身高較高的兒童無法獲得票價優惠，顯有違平等原則。反觀外國作法，多以「年齡」作為優惠兒童之認定依據，且對一定年齡以下之兒童給予免費優待。為落實平等原則，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規定政府機關（構）、公營及民營事業提供兒童優惠措施者，其優惠方式應以年齡為標準。另要求前開機關（構）及事業對於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應提供免費之優惠，以打造更友善之兒童育樂環境。並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對於違反前開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兒童福利聯盟今年（101年）調查國內餐廳、文教及休閒娛樂設施之收費規定，發現兒童票多以「身高」作為單一之認定標準，且各單位的標準不一，有些以90公分作為優惠標準，部分則訂為115公分。以國內展覽為例，大多係以身高低於90公分為免費之基準。然根據衛生署國民健康局98年啟用之兒童生長曲線圖顯示，國內2足歲的孩子身高超過90公分者，約占一成；2歲10個月的孩子，則有八成五高於90公分。顯見國內業者以身高90公分為免費優惠標準，未顧及多數兒童之發展現況，實質受惠人數十分有限。\n二、經查國外文教娛樂設施，多以「年齡」作為優惠兒童的認定依據，且對一定年齡以下之兒童，給予免費優惠。以法國為例，巴黎博物館對於未滿18歲之兒少給予免費優待；日本大阪環球影城開放未滿4歲幼童免費入場。此外，著名的迪士尼樂園，不論於法國、美國或香港，未滿3歲之幼童均得免費入園。\n三、依據現行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內年滿65歲之老人搭乘各種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公民營業者都應予以半價優待。換言之，敬老的門票優惠條件，完全以年齡為依據，惟兒童優惠票卻以身高為準，殊為不當。且此一作法導致許多身高較高的兒童無法獲得票價優惠，顯有違平等原則。\n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時為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雖曾於97年作成決議，要求公私立機構原則上須先以身高為初判，兒童身高若超過標準，再依其年齡判斷。然而，對於身高較高的兒童，此種方式使其須較其他兒童多接受一道檢查程序，方能享受優惠，仍不公平。\n五、為落實平等原則，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兒童優惠措施的政府機關（構）及公民營事業，均須以年齡作為認定標準；此外，並規定前開機關（構）及事業對於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應提供免費優惠，以打造更友善之兒童育樂環境。為避免修法意旨未能落實，另增訂同法第九十條之一，對於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n\n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36","說明":"一、本條第三項新增。\n\n二、有鑑於國內餐廳、文教及休閒娛樂設施之收費規定，兒童票多以「身高」作為單一之認定標準，且各單位的標準不一，導致許多身高較高的兒童無法獲得票價優惠，顯有違平等原則。且許多業者訂定之優待標準極嚴，未顧及多數兒童之發展現況，實質受惠人數十分有限。\n\n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雖曾於97年作成決議，要求公私立機構原則上須先以身高為初判，兒童身高若超過標準，再依其年齡判斷。然而，對於身高較高的兒童，此種方式使其須較其他兒童多接受一道檢查程序，方能享受優惠，仍不公平。\n\n四、經查國外文教娛樂設施，多以「年齡」作為優惠兒童的認定依據，且對一定年齡以下之兒童，給予免費優惠。以法國為例，巴黎博物館對於未滿18歲之兒少給予免費優待；日本大阪環球影城開放未滿4歲幼童免費入場。此外，著名的迪士尼樂園，不論於法國、美國或香港，未滿3歲之幼童均得免費入園。\n\n五、為落實平等原則並打造更友善之兒童育樂環境，不論政府機關（構）或公、民營事業，均應以年齡為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之標準，並要求前開機關（構）及事業對於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應提供免費之優惠。至於適用免費之年齡範圍，則由各機關（構）及事業自行定之。","修正":"第三十三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n\n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n\n政府機關（構）、公營及民營事業提供兒童優惠措施者，其優惠方式應以年齡為標準，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落實平等原則及建構友善兒童環境，避免修法意旨未能落實，爰對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賦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之權限。如屆期仍不改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得依行政執行法，予以強制執行，併予敘明。","修正":"第九十條之一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25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