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25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0人","議案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7/LCEWA01_080207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7/LCEWA01_080207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陳淑慧","江啟臣","李慶華","費鴻泰","廖正井","蔡正元"],"連署人":["呂學樟","謝國樑","楊應雄","呂玉玲","潘維剛","丁守中","楊玉欣","林滄敏","蔣乃辛","蘇清泉","簡東明","紀國棟","賴士葆","陳碧涵","林岱樺","邱志偉","徐少萍","鄭天財 Sra Kacaw","羅明才","馬文君","林正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mtime":"2024-01-19T03:29: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2","last_time":"2012-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7","會期":2,"字號":"院總第979號委員提案第16175號","laws":["01063"],"提案編號":"979委16175","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陳淑慧、江啟臣、李慶華、費鴻泰、廖正井、蔡正元等30人，鑒於通訊傳播市場及通訊業務發展不夠積極，為能確實促進通訊傳播市場發展，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條文修正案，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家通訊發展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主旨係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公布迄今已逾六年。期間凡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確立通訊業務發展為首要目標，扭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僅著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而不重發展的形象，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條文修正案。\n二、因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設立目標「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並落實通訊業務發展，增進對該職務之重視，乃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名稱修正為「國家通訊發展監督管理委員會」。\n三、更名後的「國家通訊發展監督管理委員會」，可強化主管機關對通訊業務輔導發展的職責，注重國際面向發展，讓我國能在國際市場情勢中強化競爭力，促進國家及民眾之財富；以輔導優先於管理，讓落實發展著重於監督走向，爰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條文，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名稱修正為「國家通訊發展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照表":[{"law_id":"01063","law_name":"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說明":"為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旨明確，並落實通訊業務發展，增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該職務之重視，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名稱修正為「國家通訊發展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國家通訊發展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立法目的）\n\n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說明":"本條文主旨為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為其明確及落實，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名稱修正為「國家通訊發展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第一條　（立法目的）\n\n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特設國家通訊發展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25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