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29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3人","議案名稱":"「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7/LCEWA01_080207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7/LCEWA01_080207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暨委員高志鵬等17人及委員陳歐珀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國棟等20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及委員王育敏等21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及委員陳怡潔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劉建國等22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3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0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8人「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8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1600"}],"提案人":["徐欣瑩","吳育仁","林明溱","黃文玲","王惠美","王廷升","田秋堇"],"連署人":["楊應雄","陳明文","許添財","林佳龍","翁重鈞","葉宜津","李應元","王進士","簡東明","魏明谷","蔡煌瑯","林正二","李桐豪","陳碧涵","王育敏","李貴敏","蘇清泉","陳淑慧","呂學樟","張慶忠","呂玉玲","紀國棟","徐少萍","陳鎮湘","孔文吉","林國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1"]}],"mtime":"2024-01-19T03:30: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2","last_time":"2014-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7","會期":2,"字號":"院總第1746號委員提案第14185號","laws":["01623"],"提案編號":"1746委14185","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吳育仁、林明溱、黃文玲、王惠美、王廷升、田秋堇等33人，有鑑於近來幾起酒駕肇事新聞，引發社會關注。其駕駛人之惡性與被害人家屬之無辜悲痛，透過新聞畫面，不斷呈現在社會大眾眼前。駕駛人本人惡性重大毋庸置疑，然而，為有效防止酒駕歪風，建立喝酒勿開車之正確觀念，樹立全民反酒駕之社會風氣，爰特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建議仿照「菸害防制法第十條」規定，於本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訂定對於「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場所之明顯處標示相關警示圖文之內容與義務；如可提供消費者現場飲用者，並應負有提供代客叫車服務之義務。」\n二、同時，仿照「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於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訂定違反時之罰則，以茲配套。","對照表":[{"law_id":"01623","law_name":"菸酒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考菸害防制法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等規定，明定販賣酒之業者於零售酒場所明顯處標示相關警示圖文之內容及義務。如消費者尚得於該零售酒場所直接飲用，則業者應負有提供代客叫車服務之義務。","修正":"第三十五條之一　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所有出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意旨圖文；其提供消費者現場飲用者，並應提供代客叫車服務：\n\n一、飲酒勿開車。\n\n二、未滿十八歲者，不得飲酒。\n\n三、任何人不得供應酒予未滿十八歲者。\n\n四、應提供代客叫車服務之場所有提供此服務之圖文。\n\n標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n\n二、酒之販賣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n\n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03-12-16-全文修正:64","說明":"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未修正。\n\n二、參考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於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配合增訂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時之罰則規定。","修正":"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n\n二、酒之販賣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n\n三、酒之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n違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2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