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29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0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8/LCEWA01_080208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8/LCEWA01_080208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委員尤美女等19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天財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03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2070200900"}],"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陳學聖","謝國樑"],"連署人":["呂學樟","林鴻池","陳雪生","陳碧涵","孔文吉","徐少萍","呂玉玲","詹凱臣","吳育仁","陳鎮湘","盧嘉辰","羅明才","楊應雄","蘇清泉","紀國棟","陳超明","廖正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30"]}],"mtime":"2024-01-19T03:26: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9","last_time":"2012-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8","會期":2,"字號":"院總第1549號委員提案第14194號","laws":["04673"],"提案編號":"1549委14194","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陳學聖、謝國樑等20人，有鑒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將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納為該法準用範圍之內，已限制未動用行政資源之該等人員言論自由及參與政治活動自由，引起學術界諸多批評而應予修正，爰提案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條文，僅規範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中，兼任行政職務之人員，始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而無實質決策動用或分配行政資源用以從事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政治團體活動之權限的人員，即應排除準用之，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自民國95年6月10日公布施行至今，由於涉及限制包含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研院）在內之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受憲法高度保障之言論及學術自由之基本權利，衍生許多爭議而應予檢討。\n二、行政中立理念之規範要求，係公務人員不得基於政黨屬性或政治意見，在其行使公權力過程中不當使用公權力或公共資源，進而對特定人民或團體採取優惠性或歧視性措施。然而，並非所有透過國家資源支持或公立機構所屬成員從事工作或活動，皆一律帶有公權力行使性質，例如：中研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並無實質決策動用或分配行政資源用以從事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政治團體活動之權限。換言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相關規定，對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準用，不應變相排除其未動用行政資源並受憲法保障之「公民政治參與權利」，進而形成對其學術自由、言論自由及參與政治活動自由之不合理限制。\n三、由國內學者於民國98年6月26日發起提案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公開聲明，獲得國內外近300位學者及研究人員連署支持；民國99年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年度世界自由報告更指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制定後對於學術自由之限制，為當年度我國「公民自由評等」（Civil Liberties Score）降級原因之一，更彰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具有重新檢討及修正之必要。\n四、中研院修法小組於同年8月10日提出修正草案，經徵詢國內15所國立大學意見，多校表示支持；亦先後陳送立法院各黨團、總統府及本法主管機關考試院表示意見，總統府隨即函請考試院辦理。復經中研院二度與考試院協商後，考試院表示支持中研院提案修正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亦即，基於例外準用從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準用對象，應僅限於「兼任行政職務」之專業人員或研究人員為妥，爰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n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29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