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3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正二等24人","議案名稱":"「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8/LCEWA01_080208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8/LCEWA01_080208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正二等24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孔文吉等34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4160703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34人「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0500"}],"提案人":["林正二","高金素梅","孔文吉","廖國棟","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連署人":["謝國樑","林德福","蔡錦隆","林國正","李桐豪","李貴敏","陳雪生","陳明文","黃志雄","呂學樟","王惠美","蘇清泉","徐少萍","王廷升","詹凱臣","紀國棟","劉櫂豪","林明溱"],"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16"]}],"mtime":"2024-01-19T03:26: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9","last_time":"2013-04-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8","會期":2,"字號":"院總第1737號委員提案第14196號","laws":["01748"],"提案編號":"1737委14196","案由":"本院委員林正二、高金素梅、孔文吉、廖國棟、鄭天財、簡東明等24人，鑒於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族重點學校的原住民族師資比例嚴重偏低，而且近幾年來公費師資培育人數急遽驟降至個位數，與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族基本法以及原住民族教育法所揭示的多元、平等、自主等原則及立法意旨顯有悖離，特提出「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族基本法以及原住民族教育法所揭示的多元、平等、自主等原則，係國家積極肯認的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法制規範及政策目標，基於教育文化多元、平等及自主的立法意旨，除了教育權利主體原住民學生之外，有關課程的編定以及師資的編制更能顯現出國家教育體制有否符合多元、平等、自主的目的效能。\n二、當前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族重點學校的原住民族師資比例，國小僅占16.61%，國中更少到只占6.04%，之所以會有這樣不成比例的數據，其主要原因是，近年來公費原住民族師資培育比例從91年之前的每年至少培育約40名公費師資，到96年迄今每年培育10人以下的公費師資，其中，99年至100年甚至沒有提供平地原住民的培育名額，這樣的數字，也可以由目前22歲到29歲的師資人數從96年的434人降到98年339人看出端倪及印證，不過3年的時間就減少了95名原住民族師資，降幅高達22%，也就是說每年約短少了30名以上的原住民教師（參附表），面臨師資斷層及傳承危機。\n三、有關原住民籍教師不足的問題，是當前原住民族教育嚴重的課題，但是教育主管機關卻始終沒有研擬明確具體的解決方案，而為落實教育文化多元、尊重差異平等，並維護原住民族教育自主權益，爰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48","law_name":"原住民族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為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來源，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招生，應保留一定名額予原住民學生，並得依地方政府之原住民族教育師資需求，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law_content_id":"01748:01748:2004-08-19-全文修正:27","說明":"近年來公費原住民族師資培育比例從91年之前的每年至少培育約40名公費師資，到96年迄今每年培育10人以下的公費師資，其中，99年至100年甚至沒有提供平地原住民的培育名額，這樣的數字，也可以由目前22歲到29歲的師資人數從96年的434人降到98年339人看出端倪及印證，不過3年的時間就減少了95名原住民族師資，降幅高達22%，也就是說每年約短少了30名以上的原住民教師，面臨師資斷層及傳承危機。\n\n按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族基本法以及原住民族教育法所揭示的多元、平等、自主等原則，係國家積極肯認的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法制規範及政策目標，基於教育文化多元、平等及自主的立法意旨，除了教育權利主體原住民學生之外，有關師資的編制更能顯現出國家教育體制有否符合多元、平等、自主的目的效能。","修正":"第二十三條　為維護原住民族教育自主權及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來源，除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招生應保留一定名額予原住民學生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年設公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培育專班。"},{"現行":"第二十五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優先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n\n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主任、校長，應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群中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擔任。\n\n前二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48:01748:2004-08-19-全文修正:29","說明":"當前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族重點學校的原住民族師資比例，國小僅占16.61%，國中更少到只占6.04%，與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族基本法以及原住民族教育法的多元、平等、自主等原則及立法意旨顯有悖離，爰明定專任教師聘任下限比例。","修正":"第二十五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優先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其聘任比例不得低於各該原住民族中、小學、教育班及重點學校專任教師法定員額之三分之一，並應於本法修正公布後五年內完成。\n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主任、校長，應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群中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擔任。\n\n前二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3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