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30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2人","議案名稱":"「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8/LCEWA01_080208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8/LCEWA01_080208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議瑩","高志鵬","葉宜津","楊曜","劉櫂豪","管碧玲"],"連署人":["鄭麗君","許添財","吳秉叡","李應元","蔡其昌","陳亭妃","李俊俋","陳節如","趙天麟","尤美女","李昆澤","蘇震清","林淑芬","陳唐山","段宜康","何欣純"],"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mtime":"2024-01-19T03:26: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9","last_time":"2012-1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8","會期":2,"字號":"院總第709號委員提案第14198號","laws":["01164"],"提案編號":"709委14198","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高志鵬、葉宜津、楊曜、劉櫂豪、管碧玲等22人，為維護國民生計之基本需求，提供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部落人民安全、便利、與無汙染的民生用水，提高台灣自來水之普及率，特草擬「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部落人民申裝自來水之設備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自來水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策進自來水事業之合理發展，加強其營運之有效管理，以供應充裕而合於衛生之用水，改善國民生活環境，促進工商業發達，特制定本法」。同法第六十條之一也明定「為維持國民生計基本需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基本生活用水量」。顯見提供人民安全、便利、及無汙染之民生用水，不但是改善國民生活環境所必需，亦為當代政府無可逃避之責任。\n二、其次，為提高台灣自來水的普及率，經濟部水利署雖然於93至94年度推動「偏遠地區供水改善計畫」，95至98年度執行「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98至100年度推動「加強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三者經費合計達34億8,340萬元，但自來水普及率僅能從92年度的89.15%，緩慢提升至100年度的91%，與歐盟、美國、日本等自來水供水普及率達95%以上仍有相當差距。\n三、依據「經濟部台灣自來水公司99年度永續報告書」的資料顯示，截至99年6月底止，估計仍有55.6萬戶尚無自來水，雖然部分地區距離自來水系統不遠，但因居民無力負擔配水幹管費用，只能繼續飲用水質或水量較不穩定的其他水源，這些水源如遭汙染，勢必對當地民眾的生命健康造成嚴重的威脅。至於偏遠地區因為距離、地形等因素，無法納入自來水供水系統，則必須就地改善其供水設備，以改善其用水的品質與數量。\n四、由於現行「經濟部水利署投資自來水公司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作業及管考要點」其計畫辦理對象為住宅，且補助經費僅以自來水延長配水管工程費為限，不包含土地取得、地上物補償、及營運管理費用，其餘均由用戶自行負擔，對於居住在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部落亟需申裝自來水的住戶而言，負擔仍顯沉重。因此，為提供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部落人民安全、便利、與無汙染的民生用水，提高台灣自來水之普及率，特草擬「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中央政府應編列預算補助離島及偏遠地區人民申請架設自來水管線設備費用之條文。","對照表":[{"law_id":"01164","law_name":"自來水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一條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n\n前項請求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164:01164:1966-11-04-制定:65","說明":"一、為維護國民生計之基本需求，提供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部落人民便利、安全、無汙染之民生用水，提高台灣自來水之普及率，特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n\n二、第二項條文明定中央政府補助請求供水之用戶設備費用的補助對象、補助金額比例。\n\n三、第三項條文明定補助辦法之擬訂機關與程序。\n\n四、配合修正條文，將原第二項條文改列為第四項，並將「前項」文字改為「第一項」。","修正":"第六十一條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n\n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請求供水之用戶設備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其金額不得低於總費用百分之五十；中低收入戶應全額補助。\n前項補助辦法，由經濟部會商相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n第一項請求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3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