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30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7人","議案名稱":"「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8/LCEWA01_080208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8/LCEWA01_080208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宜臻等17人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及委員盧秀燕等16人分別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0人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0人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7人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28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7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2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2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3070201200"}],"提案人":["吳育仁","蔣乃辛"],"連署人":["林明溱","江惠貞","楊玉欣","陳雪生","林正二","呂玉玲","陳鎮湘","羅明才","呂學樟","王廷升","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徐少萍","蘇清泉","陳超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7-36,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20"}],"mtime":"2024-01-19T03:26: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9","last_time":"2015-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8","會期":2,"字號":"院總第1638號委員提案第14199號","laws":["02555"],"提案編號":"1638委14199","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蔣乃辛等17人，檢視目前國內產業民主實施現況，師法歐美產業民主是既定方向，工會推派代表成為勞工董事，有助於工會代表勞工會員與董事會溝通權益保障事項，然查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不僅從未設置任何勞工董事之職位，設置條例自民國88年2月3日至今也未曾修正過，在近十年產業民主的潮流中，已置身事外。為健全產業民主與工會實務運作，爰參考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由該單位自行聘請熟悉組織內部之工會推派代表擔任勞工董事，不僅符合代表性，也具有正當性，爰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八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前項董事應保留一席，由該財團法人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財團法人工會得另行推派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新勞動三法實施已屆滿一年，師法歐美產業民主是既定方向，檢視目前國內產業民主實施現況，工會推派代表成為勞工董事進入董事會，參與公司內部決策過程，以發揮影響力，協助制定保障勞工之決策，不僅可行且必要。參考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亦得以觀之，該法第三十五條規範國營事業董事或理事，其代表政府股份者，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國營事業工會得另行推派之。\n二、然查現行「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三人為聘任，餘為選任。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該組織條例中，不僅並未設置任何勞工董事之職位，自民國88年2月3日至今也未曾修正過，在近十年產業民主的潮流中，已置身事外。\n三、據瞭解，實務上該單位辦理勞工董事並無執行上之困難，亦有助於工會代表勞工會員與董事會溝通權益保障事項，爰此，本席等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八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前項董事應保留一席，由該財團法人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財團法人工會得另行推派之。　　　　　　　　","對照表":[{"law_id":"02555","law_name":"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　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law_content_id":"02555:02555:1995-01-17-制定:8","說明":"一、鑒於新勞動三法實施已屆滿一年，師法歐美產業民主是既定方向，檢視目前國內產業民主實施現況，工會推派代表成為勞工董事進入董事會，參與公司內部決策過程，以發揮影響力，協助制定保障勞工之決策，不僅可行且必要。參考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亦得以觀之，該法第三十五條規範國營事業董事或理事，其代表政府股份者，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國營事業工會得另行推派之。\n\n二、然查現行「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三人為聘任，餘為選任。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該組織條例中，不僅並未設置任何勞工董事之職位，自民國88年2月3日至今也未曾修正過，在近十年產業民主的潮流中，已置身事外。\n\n三、據瞭解，實務上該單位辦理勞工董事並無執行上之困難，亦有助於工會代表勞工會員與董事會溝通權益保障事項，爰此，本席等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八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前項董事應保留一席，由該財團法人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財團法人工會得另行推派之。","修正":"第八條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　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n\n前項董事應保留一席，由該財團法人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財團法人工會得另行推派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30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