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0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8/LCEWA01_080208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8/LCEWA01_080208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潘維剛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汝芬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3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3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2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700"}],"提案人":["李貴敏","江惠貞","楊玉欣","陳碧涵","王育敏","楊應雄","林國正","蔣乃辛","吳育仁","林德福"],"連署人":["吳育昇","馬文君","徐少萍","盧秀燕","廖正井","簡東明","王惠美","呂學樟","呂玉玲","廖國棟","盧嘉辰","王廷升","林鴻池","羅明才","謝國樑","蘇清泉","鄭天財 Sra Kacaw","詹凱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3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5-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0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5-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26"}],"mtime":"2024-01-19T03:26:5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9","last_time":"2015-0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8","會期":2,"字號":"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14203號","laws":["01253"],"提案編號":"1761委14203","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江惠貞、楊玉欣、陳碧涵、王育敏、楊應雄、林國正、蔣乃辛、吳育仁、林德福等28人，鑒於國內家庭暴力案件逐年增加，對家庭暴力被害人之身體、心理及精神上造成莫大傷害。被害人在接受檢察官偵訊時，特別需要有第三人在場陪同，以協助偵訊之進行。惟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未設有家庭暴力被害人得接受陪同偵訊之規定，對於被害人刑事訴訟程序權利之保障有所不足，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國內家庭暴力案件頻傳，並造成多起被害人因而死傷之悲劇。根據統計，家庭暴力案件之通報件數逐年遽增，自2010年起，每年通報案件總數已逾十萬件，亦即每日平均有近三百件之家庭暴力通報案件，足見目前國內家庭暴力問題之嚴重與氾濫程度。\n二、由於家庭暴力係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此一要素使得家庭暴力事件和一般暴力犯罪事件有本質上之不同，不僅具有隱密性、持續性及權力控制關係等特性，被害人亦會因為對於加害人有經濟或情感上之依賴，導致在生心理、認知與行為上產生嚴重的影響，而易於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二度傷害。\n三、檢察官偵查階段，由於較審判程序階段更接近案件發生之時點，家庭暴力被害人之生心理狀態可能尚未平復；又偵查不公開原則所造成之封閉偵訊環境，亦容易強化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恐懼與無助感受，因此家庭暴力被害人於接受檢察官偵訊時，特別有接受第三人陪同在場之需求。\n四、惟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未針對家庭暴力被害人接受陪同偵訊之權利設有特別規範，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關於犯罪被害人接受陪同偵訊權利之規定未盡嚴謹，無法符合家庭暴力被害人對於陪同偵訊制度之特殊需求性。為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於偵查程序中之訴訟權利，爰提案增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以強化家庭暴力被害人接受陪同偵訊之權利。","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家庭暴力案件對於被害人之生心理、認知與行為均影響甚劇，為避免被害人在生心理以及生活狀態未獲重建前，便因面對偵查程序之調查而受到二度傷害，或因受到被害事件之影響，而無法於程序中完整陳述其經歷及感受，爰增訂本條規定，使被害人得自行指定具備一定資格之第三人，陪同其接受偵訊。\n\n三、陪同偵訊制度之存在係為保障被害人之訴訟程序權利，與偵查不公開原則所追求之目的不相違背。為落實被害人接受陪同偵訊之權利，爰規定除有妨礙偵查之情形者外，檢察官不得拒絕被害人之請求。\n\n四、為避免檢察官將陪同人之席位安排在旁聽席等無法直接與被害人接觸之位置，使陪同人無法完全發揮其陪同之功能，爰增訂第三項之規定。","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其親屬、律師、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該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n\n被害人前項之請求，檢察官除認其在場有妨礙偵查之虞者，不得拒絕之。\n\n陪同人之席位應設於被害人旁。"},{"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由於被害人可能因不諳法律，而未能知悉其有接受陪同偵訊之權利。有鑑於家庭暴力被害人對於陪同偵訊之特殊需求性，遂賦予檢察機關相關告知義務，以強化對於被害人權益之維護。","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二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前，檢察官應主動告知被害人得自行選任符合第三十六條之一資格之人陪同在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