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0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4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2070055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8/LCEWA01_080208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8/LCEWA01_080208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19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李昆澤等27人、委員孫大千等20人、委員蔡正元等20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嘉辰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羅淑蕾等2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3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02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1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4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3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4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9070200600"}],"提案人":["李貴敏","蔡正元","蔣乃辛","林國正","陳碧涵","楊玉欣","吳育仁","盧秀燕","楊應雄"],"連署人":["廖正井","詹凱臣","羅明才","陳根德","林鴻池","江惠貞","吳育昇","王育敏","王廷升","孫大千","呂玉玲","呂學樟","徐少萍","羅淑蕾","邱文彥"],"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8-2-23-1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1-02"]},{"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mtime":"2024-01-19T03:27:0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9","last_time":"2013-0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8","會期":2,"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4204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4204","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蔡正元、蔣乃辛、林國正、陳碧涵、楊玉欣、吳育仁、盧秀燕、楊應雄等24人，鑒於近年來國內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頻傳，現存之罰鍰及刑責規定，未必有效嚇阻酒後駕車之惡習，導致社會大眾之用路權益及生命安全備受威脅。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設有相關行政罰則，惟皆非針對直接拘束被告人身自由所設。為有效嚇阻社會酒後駕車之陋習，保障國人之生命安全，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國內酒後駕車事件頻傳，除造成諸多嚴重傷亡之結果，更嚴重危害國人之用路安全。雖相關部分因此針對酒後駕車行為提出更為嚴格之處罰及檢查手段，仍未能有效遏阻酒後駕車肇事案件之發生，足見現行法規之規範仍不足以嚇阻酒後駕車之行為。\n二、我國現行針對酒後駕車處罰之法令，主要為罰鍰和刑責。惟多數酒後駕車肇事案件之被告，因與被害人或其家屬達成和解，而獲得緩起訴、交保或罰金之處分，而未能達到嚇阻之效果。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針對酒後駕車行為，亦僅有行政罰鍰之處罰手段。\n三、為有效嚇阻酒後駕車，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增訂酒後駕車之行為人應處拘留五日以下之規定，以維護交通秩序，並確保國人之用路安全。","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n\n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n\n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n\n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n\n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2-05-08-修正:49","說明":"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惟現行本條文之規定，對於酒後駕車之行為人僅設有行政罰鍰之處罰，而未能有效嚇阻酒後駕車之行為。\n\n二、為有效遏阻國人酒後駕車之陋習，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拘留之處罰。\n\n三、為防免酒後或用藥後駕車之行為人因受酒精或藥物之影響，而生危害自身或他人之行為，爰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七條，增訂第二項關於即時強制之規定；關於拘留處分之處罰程序、時效及執行，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拘留之規定。\n\n四、第三項、第八項配合本條項次更動，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日以下之拘留，並得併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n\n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前項情形，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應予管束處分，並適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前項拘留處分，則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相關規定。\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n\n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n\n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n\n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