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01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議案名稱":"「藥事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8/LCEWA01_080208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8/LCEWA01_080208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世嘉等23人擬具「藥事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1070300500"}],"提案人":["林世嘉","林佳龍","許添財","蔡其昌","潘孟安","許智傑","林岱樺","劉櫂豪"],"連署人":["田秋堇","陳歐珀","葉宜津","吳秉叡","尤美女","邱議瑩","蕭美琴","劉建國","姚文智","陳節如","陳唐山","李應元","蘇清泉","邱志偉","陳其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06"],"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11"]}],"mtime":"2024-01-19T03:27:0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9","last_time":"2012-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8","會期":2,"字號":"院總第775號委員提案第14206號","laws":["02510"],"提案編號":"775委14206","案由":"本院委員林世嘉、林佳龍、許添財、蔡其昌、潘孟安、許智傑、林岱樺、劉櫂豪等23人，為了讓台灣生技產業邁向兆元產業，政府有必要成為支持產業之後盾，促進台灣生技產業之國際競爭力。因此針對藥事法第四十一條提出修正，中央衛生機關應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並激勵新興藥物科技發展，爰擬具「藥事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生技產業近十年來快速成長，相較於10年前產值為1,100億元，2011年總產值達2,100億。目前台灣生技產業總家數1,355家，上市上櫃公司從三十家左右變到六十家，其中由製藥業開發新藥，將會是生技產業進軍全球市場的最重要主力。為了鼓勵國內生技產業發展，讓生技產業成為兆元產業。故有必要在法令上增修激勵措施，讓政府成為產業進軍國際的重要支持後盾。\n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了投資培育生技專業人才，促進知識交流，更新技術，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n三、由於新藥之開發將是未來生技產業在國際市場上最重要的獲利來源，政府也應該獎勵新興藥物科技之發展，確實督促國內新藥之研發進度，以保證台灣生技產業之國際競爭力。\n四、綜上，爰此擬具藥事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510","law_name":"藥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事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n\n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0:02510:2004-03-30-修正:47","說明":"一、修正本條文第一項，增列「提昇臨床試驗品質」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將原條文「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改列第二項，並新增「新興」。所謂新興指的是具有創新開發之意涵。\n\n二、台灣生技產業近十年來快速成長，相較於10年前產值為1,100億元，2011年總產值達2,100億。目前台灣生技產業總家數1,355家，上市上櫃公司從三十家左右變到六十家，其中由製藥業開發新藥，將會是生技產業進軍全球市場的最重要主力。為了鼓勵國內生技產業發展，讓生技產業成為兆元產業。故有必要在法令上增修激勵措施，讓政府成為產業進軍國際的重要支持後盾。\n\n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了投資培育生技專業人才，促進知識交流，更新技術，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n\n四、由於新藥之開發將是未來生技產業在國際市場上最重要的獲利來源，政府也應該獎勵新興藥物科技之發展，當藥物試驗進入新階段時，確實予以獎勵，以保證藥物研發的進度，促進台灣生技產業之國際競爭力。","修正":"第四十一條　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提昇臨床試驗品質，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n\n新興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n\n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