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01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議案名稱":"「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8/LCEWA01_080208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8/LCEWA01_080208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何欣純","邱志偉","林岱樺","李應元","趙天麟"],"連署人":["葉宜津","田秋堇","林淑芬","許添財","陳歐珀","魏明谷","潘孟安","陳其邁","林正二","蕭美琴","吳宜臻","李俊俋","段宜康","尤美女","林佳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mtime":"2024-01-19T03:27:1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9","last_time":"2012-1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8","會期":2,"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4210號","laws":["01934"],"提案編號":"1722委14210","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何欣純、邱志偉、林岱樺、李應元、趙天麟等21人，有鑒先前政府實施油電雙漲政策，影響國計民生與經濟發展甚鉅，惟關於費率制定公式與決策過程，經濟部始終不公開、不透明，引發爭議不斷，再加上國營事業具有市場獨佔性，費率調整機制缺乏公開透明，可能損害人民權益，且有違背本法第二條規定，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之立法精神。因此建議有關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及計算公式，應由國營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訂定，俾使制度透明化與法制化，爰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長久以來，我國國營之公用事業體有關價格的調整、收費級距的設計以及費率調整機制，皆缺乏監督與透明化，以致損害國人權益，影響經濟發展，嚴重違反本法第二條：「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因此，國營事業體的成立與營運必須以『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而非以『營利』為主。\n二、今年以來政府實施油電雙漲，引發爭議不斷，主要癥結在於主管機關與國營事業體以近似黑箱作業的油電價格調整決策模式和資訊揭露方式，再加上國營企業經營績效不佳、弊案不斷，因此備受各界抨擊，更加凸顯我國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機制的不透明與欠缺法制。\n三、以電價費率之訂定為例，依據電業法第五十九條：「電業擬訂或修正營業規則、電價及各種收費率，應送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其事業所屬機關加具意見，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在當地公告之。國營電業費率之計算，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另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亦即該法明定立法院為處理公用事業費率計算公式之權責機關，而非行政機關。惟查，上次經濟部送至立法院審定之電價計算公式早在民國49年，至今歷經長達52年期間，皆未重新送請立法院重新審定，上述條款規定形同具文。\n四、據了解，現行電價調整作業，其流程係由台電公司擬定電價調整方案陳報經濟部，經能源局審查後，召開「電力及天然氣價格諮詢會」檢討及做成建議，再簽報經濟部核定，並由台電公司公告後實施。此機制不但違法，而且侵犯立法院之法定權限。\n五、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調整機制，應更公開化、透明化與法制化，接受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等公正人士之監督，若任由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決定，恐有球員兼裁判與黑箱作業之嫌。遂參照自來水法第六十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水價評議委員會，委員會由政府機關、學者專家、消費者團體等各界公正人士組成，負責水費之調整，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國營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其組織成員由政府機關、學者專家、消費者團體代表等擔任之，另為避免政府機關影響費率政策決定之公平性，有失監督與廣納意見之意義，因此限制政府機關代表之比例。","對照表":[{"law_id":"01934","law_name":"國營事業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934:01934:1948-12-31-制定:23","說明":"一、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調整機制，應更公開化、透明化與法制化，接受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等公正人士之監督，若任由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決定，恐有球員兼裁判與黑箱作業之嫌，應此有設計獨立之國營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之必要。\n\n二、長期以來，行政機關藐視本條，侵犯立法院職權，例如上次經濟部送至立法院審定之電價計算公式早在民國49年，至今歷經長達52年期間，皆未重新送請立法院重新審定。因此，為強化立法院監督之職權與效果，增訂須經立法院院會決議通過後，始得實施之。\n\n三、參照自來水法第六十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國營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並由政府機關、學者專家、消費者團體等各界公正人士組成，讓各項費率調整機制得以透明化與法制化。","修正":"第二十條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及計算公式，應由國營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訂定後，層轉立法院院會決議通過後，始得實施，變更時亦同。\n\n前項國營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應由政府機關、學者專家、消費者團體等公正人士組成，其中政府機關成員不得超過總數五分之二，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1070201000/details"}